間接答辯是“不一致”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庭辯論中,間接答辯指的是一種通過舉出新的事實來抵消對方指控的答辯方式,起著代替直接否定的作用;作為一種非形式謬誤,間接答辯則指論證者在論辯中沒有前後一致地貫徹其原則。這種謬誤的主要表現是,在將一普遍原則套用於不同情景時,並未將其套用於一個有利於論敵的特定情景,儘管該普遍原則套用於該特定情景是正當的。
如,“不管嫌疑人是誰,每個人都有義務協助警察開展工作。這就是我們為什麼應當支持對警察部門中的腐敗展開調查的理由。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當然,如果警察來敲我的門,詢問我關於發生在我們大樓里的搶劫案以及我的鄰居的情況,那我就什麼也不知道了。我可不想背叛什麼人”。在這個例子中,協助警察開展工作這一原則並沒有得到始終如一的貫徹,它被用來說明應當協助對警察官員的腐敗現象展開調查,卻沒有用來說明也應協助對鄰居的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