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許可協定

開源許可協定

自由軟體/開源軟體是自由的,免費的,原始碼開放的,我們可自由下載安裝和使用。同時,為了維護作者和貢獻者的合法權利,保證這些軟體不被一些商業機構或個人竊取,影響軟體的發展,開源社區開發出了各種的開源許可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源許可協定
  • 屬於:自由的,免費的,原始碼開放的
  • 包含:可自由下載安裝和使用
  • 包括:60多種
開源許可協定的由來
自由軟體/開源軟體是自由的,原始碼開放的,我們可自由下載安裝和使用。同時,為了維護作者和貢獻者的合法權利,保證這些軟體不被一些商業機構或個人竊取,影響軟體的發展,開源社區開發出了各種的開源許可協定。
人們不太容易區分一個軟體是否真正開源的根本原因,在於開源研究院認可的許可有60多種。但在這60多種許可中,有一個許可明顯主宰著開源世界。迪博納說:“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性公開許可協定)是當今開源世界中最重要的許可。”根據迪博納引述的Google所進行的研究,基於GPL的開原始碼在所有開源軟體中占45%---50%。
常見的幾種開源許可協定
GPL
GPL授予程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
* 以任何目的運行此程式的自由
* 以學習程式工作機理為目的,對程式進行修改的自由(能得到原始碼是前提)
* 再發行複製件的自由
* 改進此程式,並公開發布改進的自由(能得到原始碼是前提)
相反地,隨著作權所有軟體的最終用戶許可證幾乎從不授予用戶任何權利(除了使用的權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許的行為,比如逆向工程
GPL與其他一些更“許可的”自由軟體許可證(比如BSD許可證)相比,主要區別就在於GPL尋求確保上述自由能在複製件及演繹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過一種由Stallman發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機制實現,即要求GPL程式的演繹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許可證並不禁止演繹作品變成著作權所有軟體。
COPYLEFT
GPL不會授予許可證接受人無限的權利。再發行權的授予需要許可證接受人開放軟體的原始碼,及所有修改。且複製件、修改版本,都必須以GPL為許可證。
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礎就是作品在法律上著作權所有。由於它著作權所有,許可證接受人就無權進行修改和再發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個copyleft條款。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權利,只需同意GPL的條款。相反地,如果某人發行軟體違反了GPL(比如不開放原始碼),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訴。
copyleft利用著作權法來達到與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給人不可剝奪的權利,而不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諸多限制。這也是GPL被稱作“被黑的著作權法”的原因。
許多GPL軟體發行者都把原始碼與可執行程式捆綁起來。另一方式就是以物理介質(比如CD)為載體提供原始碼。在實踐中,許多GPL軟體都是在網際網路上發行的,原始碼也有許多可以FTP方式得到。
copyleft只在程式再發行時發生效力。對軟體的修改可以不公開或開放原始碼,只要不發行。注意copyleft只對軟體有效力,而對軟體的輸出並無效力(除非輸出的是軟體本身)。不過這在GPL版本3中可能會有改動。
LGPL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簡稱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被用於一些(但不是全部)GNU程式庫。這個許可證以前被稱為GNU庫(Library)通用公共許可證。
LGPL是GPL的變種,也是GNU為了得到更多的甚至是商用軟體開發商的支持而提出的。與GPL的最大不同是,可以私有使用LGPL授權的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新軟體可以是私有的而不需要是自由軟體。所以任何公司在使用自由軟體之前應該保證在LGPL或其它GPL變種的授權下。
Apache License
Apache Licens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
*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se
*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原始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s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s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se也是對商業套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BSD
BSD授權許可證(FreeBSD Copyright Information)具有多種授權許可證。總的來說你可以對軟體任意處理,只要你在軟體中註明其是來自於那個項目的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你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來處置軟體。如果你對軟體進行了修改,你可以限制其他使用者得到你修改的軟體的自由。
BSD授權許可證沒有實現"通透性"自由,也就是其不保證軟體原始碼開放的連續性。這樣如果你希望採用別人開發的BSD軟體,進行一些修改,然後作為產品賣,或者僅僅保密自己的做的一些除了軟體開發以外的工作,那么你就可以從中得利。
當一個非程式設計師僅僅理解一個程式的功能,但是不了解程式是如何做的時,即使你沒有在開發軟體中做任何工作那你就可以通過高超的市場技巧將軟體賣給該用戶。比如拿最流行的桌面作業系統作為例子,你就能很好的理解一個沒有很好的程式技巧的軟體公司只要具有高超的市場行銷策略同樣可以將垃圾賣給客戶。如果你不具有很強大的編程能力,但是具有很強的市場能力和能將其他開發者的軟體包括到自己的系統,而同時不將自己的修改開放出來將是非常強大的能力。從賺錢為目的的商務角度看來,如果你使用了BSD授權許可證的軟體,那么你就可以任意進行。你可以更好地控制你的OS系統,並且防止其他人拷貝你的商業產品。
總結
簡單的說,就是你使用了GPL許可證的軟體,那么你的軟體產品就被GPL“傳染”了,也必須“自由”!這對國內的商業軟體開發商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但是LGPL, Apache License, BSD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後兩者只要求你對軟體原作者的工作進行必要的認可和尊重就行了,所以這是適合商業套用的。所以在選擇套用開源軟體時,一定要明白自己的用途,選擇合適許可證下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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