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噪音污染費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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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5]綜313號
【發布日期】1985-07-01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開徵噪音污染費暫行規定
(1985年7月1日廈府〔1985〕綜313號)

內容

市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加強環境噪聲的管理,加速環境噪聲的治理,使全市人民有一個安靜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和省環保局〔85〕監001號檔案通知精神,我辦決定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開徵噪聲污染費。現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一、廈門市管轄範圍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噪聲擾民嚴重的單位或個人均為開徵噪聲污染費對象(交通噪聲徵收辦法另定)。全市統一由市環境保護辦公室排污水費監理所按月或按季徵收。
二、開徵污染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所制定的噪聲級限值為標準(見附表2)。
三、各企事業單位環境噪聲等效聲級先由聲源所在單位填表自報,再由市環境監測站按國家監測條例覆核,國家、省、市各級環境監測站為技術仲裁單位。
四、所有噪聲擾民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給予限期治理。限期內未治理達標者將加1~5倍收費或罰款。
五、開徵噪聲污染費的程式和辦法按徵收排污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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