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在1979.09.0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9.03
  • 實施時間:1979.09.03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是較快地提高出口產品生產技術,改善產品質量品種,擴大出口商品生產,增加外匯收入的有效途徑。它有利於發揮我國勞動力,自然資源和生產的潛力,擴大出口貨源,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包括軍工部門,下同)要加強領導,解放思想,千方百計地把這項業務更多更好地開展起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為了搞好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特制定本辦法。
一、加工裝配業務,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時提供某些設備,由我國工廠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設備的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也可以採取靈活作法,運進的原料和運出的成品,各作各價,分別訂立契約,我方賺取差價,用差價即工繳費償還設備價款。或者由外貿部門同外商簽訂契約,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後組織工廠生產,外貿部門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係辦理。
中小型補償貿易,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的大型補償貿易項目以外的一般輕紡產品、機電產品、地方中小型礦產品和某些農副產品,由外商提供技術、設備和必要的材料,我方進行生產,然後用生產的產品償還。補償貿易原則上要用所產產品償還,如須用其他商品償還的,屬於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國家計委及外貿部審批;屬於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區審批。
二、對外開展加工裝配業務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以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增加外匯收入為主要目的。開展這項業務,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多搞勞動集約產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動化;要儘可能利用現有的廠房設備,同現有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結合進行。進口設備必須從嚴控制,凡是能引進技術在國內製造的,不要進口設備,能進口單項設備在國內組織配套的,不要成套進口。必須引進的技術和進口的設備,要進行周密的經濟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償還期過長、收匯少、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項目。
三、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自己的條件和特點,制定發展規劃,要因地制宜地發展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發展高級加工產品,逐步改變出口商品結構。在繼續搞好加工裝配業務的基礎上,有些來料加工,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逐步改變為進料加工或使用國產原料,有些裝配業務要逐步提高國產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完全立足於國內。
四、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在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門放手去辦。有條件的地方,都可承接這方面業務,不受現行口岸商品經營分工的限制。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凡是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平衡、產品不涉及國外市場配額和用匯在1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報國家計委,並抄報國家經委,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和主管部備案;凡涉及上述問題和用匯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需事先報國家計委會同進出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五、搞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做到產銷見面,各有關部門協同動作,一致對外。接受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的工廠,有權參加對外談判,交流技術,必要時派人出國考察,並同外貿公司一起,對外簽訂契約,在生產和交貨方面,直接承擔執行契約的責任。工業、外貿、銀行等部門要分別研究技術,價格、信貸條件、支付方式和貨幣使用等方面的問題,並共同搞好談判。
六、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是整個對外貿易的組成部分。外貿部門要把開展這項業務作為自己的任務,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廣為聯繫客戶,積極組織來料來件和設備的進口,組織成品的出口交貨。要隨時介紹國際市場情況,支持生產,指導生產,積極搞好倉儲、運輸和契約的履行。有關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進出口數字,一律計入國家進出口貿易總額中,各種對外加工裝配收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收入(除去償還設備部分),都作為國家出口收匯。各承辦單位和企業,要按時向外貿部門和銀行提供有關進出口業務的統計憑證或報表。外貿部門和銀行要在統計報表中專項進行統計。外貿公司、銀行可以從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得的外匯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七、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選擇條件適合的企業,作為專廠專車間,承擔加工裝配業務,開展中小型補償貿易。這些單位,要實行獨立的核算制和嚴格的責任制。對這些單位的出口產品部分,只考核合格率、履約率、交貨量和創匯額,完成這4項指標,即作為全面完成計畫。
八、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外匯收入,要在銀行單獨開戶,單獨結匯,以利於考核企業經營活動的成果。有關開戶、支付方式、結匯辦法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按照外貿部、銀行的規定執行。
九、加工裝配收入的工繳費外匯,除了用於支付外商提供設備價款以外,留15%給企業,用於進口必要的技術設備和原材料,支付出國洽談業務、交流技術、培訓人員和業務考察等費用;留15%給企業的所在地方,由省、市、自治區適當分給地、縣一部分(如系部屬企業,分給地方和主管部門各一半)。外商來料來件部分占產品原輔料總值20—50%的減半留成;不足20%的,不予留成。
中小型補償貿易收入的外匯,扣除償還進口設備的價款後,留15%給企業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屬企業,除規定留給企業的部分外,其餘分給主管部門和地方各一半。補償期滿後,按出口貿易的不同形式計算留成。
十、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所得的外匯收入,除按規定留成和有特別規定者外,其餘部分必須按規定上繳。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作它用,或留存國外和港澳。
十一、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原材料(包括輔料和包裝物料)、零部件、設備的進口,一律免徵關稅和工商稅,也不實行加成作價。有關單位應將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契約副本,事先送給入境地海關。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進口以及產品出口時,應填寫明細單向海關申報,憑以免稅放行。
十二、承擔加工裝配的企業,其加工裝配所得純收入,在3年內,國營企業免徵工商稅、免繳利潤,集體企業免繳工商稅和所得稅。中小型補償貿易項目,在償還設備價款期間,免繳稅金和利潤。補償期滿後,按規定轉為固定資產,按一般企業對待。
十三、工繳費外匯收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在償還期內的外匯收入,在結匯時,按優惠的折合率計算,每1美元暫按人民幣3元付給企業。同現行外匯牌價的差額部分,由外貿部門貼補。
某些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在開展初期,由於條件限制,所得收入不足以抵償實際費用或成本,而這項業務又有發展前途的,經省、市、自治區或外貿部同意,可以在2年之內,給予必要的補貼。經省、市、自治區同意補貼的,在地方財政中解決;經外貿部同意補貼的,由外貿部解決。但補貼以不超過每1美元折人民幣4元為限。
十四、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一定要注意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在同外商洽談業務時,要精確地核算成本,計算合理的盈利,力爭做到既有一定的競爭性,又不至於發生虧損。要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費用。要對職工加強思想教育和進行嚴格的技術訓練。
承擔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可以採取計件工資、基本工資加獎勵或定額加獎勵等工資形式。經營管理好,業務發展快,對外信譽高,創匯多,盈利多的,經省、市、自治區或主管部門批准,工資、獎金和福利可以適當增加,粗製濫造,剋扣來料和私分產品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五、已經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派人出國聯繫業務、學習技術,也可以邀請國外廠商前來洽談業務,交流技術,幫助培訓人員。為了簡化審批手續,地方企業經省、市、自治區批准,部屬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即可辦理出入境手續。
十六、根據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需要,鐵路、公路、水運、空運、港口等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運力。交通部門要開闢新的航線,開辦定期班輪,把運輸安排好,保證按契約規定的時間發運和接卸。外貿部外運公司要把這項業務的運輸,納入自己的工作範圍,按正常外貿運輸渠道,統一接受委託,組織運輸。有關訂艙、配載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經交〔1979〕06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如國內運力不足,應當允許客戶租用外輪到我港口接卸貨物。郵電部門要不斷改善通訊設備,加強通訊和郵遞工作。
十七、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儘先由地方、部門和企業從更新改造資金、技術措施費、利潤留成收入中解決,或者由地方和部門從自籌資金中解決。必要時可以由有關銀行發放貸款給予支持。所需少量外匯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用地方外匯、外匯留成或中國銀行發放短期外匯貸款解決。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需外匯貸款的審批手續要簡化、具體辦法由銀行擬訂。
十八、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需要國內提供一定的原料、輔料、包裝物料和建築材料,需要保證燃料、動力,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出口優先的原則,予以安排。某些少量零星物資,要挖掘潛力,設法調劑解決。批量較大的物資,可向物資部門申請,納入分配計畫,按正常渠道供應。有些國內供應困難的物資,可以使用地方外匯、留成外匯進口解決。
十九、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設備和物資,在運輸,生產和儲存過程中必須辦理保險時,要在簽訂的協定和契約中加以規定,要明確各方、各段應負的責任。按規定由我方保險的,要及時向各地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二十、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由於生產方面未履行契約而引起的索賠,在企業、地方或部門外匯留成中支付;由於非生產方面未履行契約而引起的索賠。由有關責任方面支付。對外商未履行契約的索賠,由外貿部門負責辦理。所有各方面的經濟責任,都應當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二十一、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工作中要注意調查研究,分析行情,積累資料。外貿、銀行等部門和駐外經濟機構要經常提供國際商情資料。國內上下左右都要經常互通情報,交流資料,溝通情況。
二十二、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涉及許多部門,要有專門機構進行統一安排,綜合平衡。全國這項業務,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對外加工裝配辦公室負責聯繫推動。各省、市、自治區,各有關部門都要有相應的機構,把各方面的力量組織在一起,協同動作,督促檢查,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這項業務的開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具體貫徹執行。
對國外廠商提供修理勞務活動,收取外匯費用的,比照本辦法有關各條辦理。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原發《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試行辦法》即行廢止。各有關部門的各種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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