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墾荒地例

開墾荒地例,順治元年(1644)定製,州縣衛所無主荒地準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荒地則令原主墾種,無力耕種者官給牛具籽種。

並定開荒之地三年後升科, 熟地拋荒而經墾種者, 一年後起科。順治六年定勸墾考成之例,州縣官以勸墾成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官則以督催之勤惰為先後,歲終載入考成。順治十五年定督撫至州縣衛所各級地方官勸墾議敘之標準:督撫所轄範圍內每年墾荒達二千至八千頃者,予以議敘;州縣官每年勸墾一百至六百頃者,亦分別議敘。康、雍時期及其以後,清廷也屢有勸墾屯田之政策與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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