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辦法

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加強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地區)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態綠心地區,是指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間的城際生態隔離、保護區域,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具體範圍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生態綠心地區制定規劃(除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外),實施建設項目的規劃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指導、審批、監督職責。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瀏陽市、湘潭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鎮、鄉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生態綠心地區規劃管理職責。
第三條〔規劃制定總體要求〕 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片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應當服從綠心地區總體規劃,並遵守《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有關規定。
生態綠心地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範圍內應當根據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和保護條例,以及相應的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片區總體規劃,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直接實施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
第四條〔規劃編制與審批〕 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審批前,應當徵求省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兩型委)意見。
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
第五條〔規劃修改〕 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程式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修改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六條〔建設項目分類〕 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分為省管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
(一)省管建設項目:
1.禁止開發區範圍內的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
2.限制開發區範圍內的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農民住宅建設以外的其他建設;
3.控制建設區範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 具體名錄以省兩型委有關規定為準。
(二)其他建設項目:省管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省管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省管建設項目按下列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辦理前應當取得省兩型委出具的建設項目準入意見書。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省管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同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申請單位需提供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經審查符合規劃的,辦理規劃條件;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省管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收到城市、縣國土部門申請下達規劃條件的函件後,交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並由其反饋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經審查符合規劃的,辦理規劃條件;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國土部門並說明理由。
生態綠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鎮區(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省管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持申請報告、立項(核准、備案)檔案和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等材料,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的,辦理規劃條件;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託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有關規定,核發生態綠心地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省管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鎮區(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省管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範圍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核發控制性詳細規劃、鎮區(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集體土地上省管建設建設項目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單位需提供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以及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其他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生態綠心地區其他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層級監督和違法建設處理〕 生態綠心地區範圍內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態綠心地區的規劃監督檢查和批後管理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生態綠心地區的規劃日常監督管理、批後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並落實建設項目開工前定位、放線和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核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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