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城市:長春市
  • 類型:辦法
  • 文號:第7號
修改決定,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修改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據《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監督辦法》,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2部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對14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修改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將《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道路或者管線工程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基本信息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業經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長春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包括城市規劃區域內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規劃道路、橋樑、隧道及廣場等。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建設於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信息、熱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工程。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和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線建設,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協調建設,同步實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六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畫的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和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書面答覆建設單位。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不需要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道路或管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答覆建設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
(二)擬建道路方案圖或者管線路徑方案圖(要求使用長春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比例尺為1: 500或者1: 1000的地形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再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說明書;
(二)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和其電子文本;
(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會簽意見;
(四)有徵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書;
(五)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定書;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或者挖掘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0日內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突發漏水、漏氣、漏電等管線搶險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範圍內設定臨時管線;
(三)因農業生產需要,設定的越野管線;
(四)因其他突發事件,必須進行搶險搶修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檔案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驗線合格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責令其改正。改正後重新申請驗線。
第十七條 道路或者管線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後再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
(二)道路或者管線規劃設計圖紙及有關檔案;
(三)道路或者管線工程竣工圖紙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繪圖紙及有關檔案;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應當按照規劃紅線一次拆遷到位。道路的斷面與交叉方式、綠化、消防及其他附屬設施均應當按照規劃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暫不能一次實施到位的,可按照規劃分期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橋樑、隧道應當按照規劃一次實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暫不能一次實施到位的,應當按照規劃做好預留條件,並預留管線通過位置。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通訊、信息工程,需要敷設地下通訊、信息管線的,應當進行規劃控制,採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敷設的各類管線,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管線的規劃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線的敷設帶上鋪設。
第二十二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道路、軌道交通線路、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防護與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架空管線位置的高度,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林)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給予支持和配合,並有義務提供方便條件,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續的,其施工批准手續無效。
有關部門給予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辦理施工手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道路或者管線工程建設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的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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