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

《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Changchun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otor tricycles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三輪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及運輸秩序,保障行車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機動三輪車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三輪車是指除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以各種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輛。包括三輪汽車、三輪機車、三輪輕便機車、電瓶三輪車以及裝置其他動力的三輪車和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市容環衛、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機動三輪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三輪車禁止在下列區域內通行:
(一)三環路以內區域:西環城路—自立街—安慶路—東風大街—興順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環城路—生態大街—衛星路—東環城路—北環城路合圍區域(含以上道路);
(二)長春淨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部分區域:淨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態大街—南四環路(含)—衛星路(含)合圍區域;
(三)長春西客站周邊部分區域:皓月大路—西四環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環城路合圍區域;
(四)南四環路以北部分區域:南環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環路—前進大街合圍區域。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需要對機動三輪車禁行範圍作出調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公布。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禁行區域外劃定機動三輪車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具體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公布。
因環衛等公益事業配置的專項作業機動三輪車,需要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通行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 駕駛機動三輪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員應當攜帶、懸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相應牌證;
(二)機動三輪車行駛時速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三)按照規定地點臨時停放;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
(二)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駕駛機動三輪車;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客運站點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地點停放機動三輪車;
(四)利用機動三輪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
(五)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應報廢的機動三輪車;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公告目錄以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三輪車。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的,由市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機動三輪車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三輪車駕駛人未攜帶、懸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相應牌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三輪車,並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三輪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三輪車超過限速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超過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百分之五十未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地點臨時停放機動三輪車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三輪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機動三輪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應報廢的機動三輪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三輪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公告目錄以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三輪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動三輪車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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