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市內電話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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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5-18
【生效日期】1990-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市內電話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8日長府辦發〔1990〕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市內電話用戶交換機的管理。確保全程全網通信暢通,合理、安全地使用通信設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內電話用戶交換機是指用戶裝設的供內部互相通話,並通過中繼線與市話網連線的通信設備。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內的用戶交換機的建設安裝、遷移、更新、增容和日常業務管理、技術維護等,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各單位對交換機的技術業務管理和維護使用,應接受市電信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用戶交換機實行專管和群管相結合。市電信局是我市用戶交換機安裝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在市電信局的指導下,成立市內用戶交換機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電信局及部分用戶組成。負責反映用戶的意見和要求及對用戶交換機管理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電信局。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六條凡我市各單位需要安裝、增容、遷移、更新交換機時,必須在購置設備前向市電信局提出申請,市電信局根據用戶提出的交換機制式及容量進行交換機和話機的選型,並統一安排設計與施工。
第七條凡我市各單位接入市話網的交換機設備(包括交換機、電話機、電源、線路設備等),必須是經部或省主管部門鑑定合格並經市電信局選型的產品,未經鑑定和選型的產品,不得接入市話網。
第八條凡我市各單位交換機設備安裝工程的設計,須經市電信局審核,工程竣工後,須經市電信局組織驗收,方可接入市話網。
第九條凡我市各單位交換機設備的改造,大修等須事先通知市電信局,不經市電信局同意,對交換機的中繼設備和電路不得自行拆改。
第十條各單位交換機中繼線的配備數量,不得少於市電信局核定的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視中繼線不足程度,按標準數量收費,直至停供中繼線。新安裝的交換機中繼線達不到標準的不予開通。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交換機不得給外單位裝設分機。個別單位急用電話,因暫時無法解決而要求裝用戶交換機分機的,需經市電信局審查批准。裝機後,用戶交換機單位必須保證所裝分機電話的通信質量,市電信局創造條件儘快將分機改接到電話局。
第十二條一個用戶單位只能裝設一處電話交換機,因工作需要裝設幾處電話交換機的,需經市電信局批准,每一處交換機應通過中繼線與市內電話網直接連通,分別作為市內電話局的一個用戶。
第十三條各單位自行建設的各種專用長途通信網,不準通過用戶交換機接入市話網,如用戶有特殊需要,須經市電信局審查同意方可進入市話網。
第十四條各單位交換機裝設的位置與市話局的距離以及分機線路的距離傳輸指標必須符合郵電部頒發的《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用戶不得自行將普通電話改作交換機中繼線,也不得將中繼線改為普通電話,如需改動,應向市電信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進行。
第十六條市話局機械程式變更時,各單位交換機及其中繼設備要按照有關要求做必要的技術改造。對不能按要求改造或改造後市電信局認為不符合技術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入市話網。
第十七條市話局要定期對各單位交換機的設備質量、通信質量、服務質量、技術業務管理等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並限期解決。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交換機的交換設備、分機設備、電源設備和工具、儀器、備用設備等應有專人負責維護,單位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應對維護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第十九條各單位交換機設備必須達到郵電部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各單位交換機要執行郵電部及有關部門的技術維護規定,按期進行設備維護和檢修。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交換機必須按照市電信局的要求和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原始記錄。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維修的交換機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查找中繼線障礙時,要接受市內電話局的調度,不得拖延障礙的修復。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交換機應配備必要的測試儀器、儀表和工具,保障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四條600門以上的大型用戶交換機的建設,要按照郵電部建設電話分支局的技術標準執行。
第五章 人員的配備、待遇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交換機的機線維護人員和話務人員的定額,應比照郵電部規定的標準,並做到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調動時,要及時配齊,並通知市電信局。
第二十六條600門以上的用戶交換機單位,要配備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管理幹部從事技術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電信局要定期對各單位交換機的機務、線務、話務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發給操作證,無證人員不準獨立上崗工作。對新裝交換機配備的人員要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員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予開通。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交換機的機務、線務、話務人員,在工作中違章作業或經實際考核不勝任本崗位工作的,市電信局有權繳回其操作證。
第二十九條企業用戶交換機工作人員應屬於輔助生產人員,其勞保待遇應比照當地郵電部門勞保待遇執行獎金、補貼等應比照輔助生產人員核發。
第三十條用戶交換機單位的通信部門統一隸屬本單位的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第六章 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在交換機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拆機、禁止進網、停供中繼線以及對各單位加收管理費等處罰:
(一)擅自裝設非標話機或在分機上加裝副機的;
(二)私自給外單位裝設分機或實裝容量超出規定標準的;
(三)私自將中繼線改為單機或將單機改為中繼線,以及私自改變中繼線性能的;
(四)機務、線務、話務人員配備達不到標準的;
(五)凡從事交換機工作一年以上,無證單獨頂崗工作的;
(六)違反用戶交換機工作制度、屢出差錯的;
(七)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阻斷通信或毀壞通信設備的;
(八)維護管理不善、機、線設備年久失修、達不到質量要求的;
(九)不服從市電信局技術業務方面的指揮調度、影響全程全網通信工作的;
(十)私自安裝、遷移、增容、更新交換機設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電信局負責組織實施,市用戶交換機管委會配合市電信局做好實施本辦法的協調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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