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概述 》是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9-25  
  • 生效日期:1993-07-01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城區範圍內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配合市房改辦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補貼工作。
第四條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要遵循分步提租、適當補貼的原則,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條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內設備差價租金。
(三)樓層差價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價租金。
(五)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第六條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租。使用面積按平方米計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數。
本辦法所指使用面積系指住房內可供住戶使用的全部面積。
第七條下列住房使用面積不計算為計租面積:
(一)三戶以上(含三戶)共用的室內走廓、廳、廚房、廁所(衛生間)的面積。
(二)樓梯間的面積。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一個進戶門內由若干居室及廚房、廁所(衛生間)組成,並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牆面、白灰頂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簡易住房,月租金標準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之外的其他結構,主牆由磚坯、土坯、板條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並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牆面(砂灰牆面)、白灰頂棚、單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簡易住房系指住房結構為前款第一項規定結構的住房。
第十一條公有住房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減室內設備差價租金、樓層差價租金、居室朝向差價租金、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室內設備、居室朝向、樓層、地段環境差價租金的加減標準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半地下室、閣樓住房租金,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附屬建築物租金的計算:
(一)封閉式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閉式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倉庫(含用樓梯間封堵為倉庫的),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計算。
第十四條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繳,本月收繳當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時間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
第十五條市政府從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資金,作為城市住房資金。
第十六條住戶住房超過規定居住標準的,對超過的住房面積加收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提租後,對職工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貼的範圍: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離退休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僱工。
(二)按國家規定退職並享受40%退職費的職工。
(三)經勞動部門批准的計畫內臨時工。
(四)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人員。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六)帶薪服現役的軍人。
(七)帶薪上學的學生。
(八)公派出國工作、學習的人員。
(九)民辦教師。
(十)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
(十一)職工遺屬無工作且享受生活補助待遇的人員。
第十八條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經市房改辦批准後,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住房補貼由聘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住房補貼依照計算基數的2.5%,按月發放。住房補貼額元以下數額,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超過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依照《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一次核定,不隨工資變動而變動。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確需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條住房補貼資金,企業在住房折舊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 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補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後新增加的租金:
(一)無子女、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戶)。
(二)無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無工資收入靠傷殘撫恤金生活的特、一等傷殘軍人。
第二十二條下列人員可以給予住房補助:
(一)有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國家、省、市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的生活困難戶(以下簡稱生活困難戶),住房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當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時,取消住房補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休的幹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全額補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退休的幹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補助50%。
(五)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單獨居住的,按本條第二、四項規定給予補助。已故離休幹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單位給予補助;配偶無工作的,由已故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人員,其住房超過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分不享受免、補照顧。
第二十四條新增住房租金免、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無戶”、烈士配偶(父母)和特、一等傷殘軍人住房租金的免、補,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房改辦批准後,給予免、補。
(二)生活困難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報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房改辦審批)批准後,給予補助。
(三)離休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給予補助。
夫妻雙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單位經市房改辦批准,可以實行單位封閉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補貼。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郊區住房租金改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的《長春市公有房產(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1993年9月25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2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城區範圍內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配合市房改辦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補貼工作。
第四條 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要遵循分步提租、適當補貼的原則,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條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內設備差價租金。
(三)樓層差價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價租金。
(五)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第六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租。使用面積按平方米計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數。
本辦法所指使用面積系指住房內可供住戶使用的全部面積。
第七條 下列住房使用面積不計算為計租面積:
(一)三戶以上(含三戶)共用的室內走廊、廳、廚房、廁所(衛生間)的面積。
(二)樓梯間的面積。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為
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一個進戶門內由若干居室及廚房、廁所(衛生間)組成,並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牆面、白灰頂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非成套住房,月租金標準為
0.35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並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牆面、白灰頂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的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簡易住房,月租金標準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之外的其他結構,主牆由磚坯、土坯、板條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並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牆面(砂灰牆面)、白灰頂棚、單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簡易住房系指住房結構為前款第一項規定結構的住房。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減室內設備差價租金、樓層差價租金、居室朝向差價租金、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室內設備、居室朝向、樓層、地段環境差價租金的加減標準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半地下室、閣樓住房租金,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公有住房附屬建築物租金的計算:
(一)封閉式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閉式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倉庫(含用樓梯間封堵為倉庫的),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計算。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繳,本月收繳當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時間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
第十五條 住戶住房超過規定居住標準的,對超過的住房面積加收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提租後,對職工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貼的範圍: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離退休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僱工。
(二)按國家規定退職並享受40%退職費的職工。
(三)經勞動部門批准的計畫內臨時工。
(四)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人員。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六)帶薪服現役的軍人。
(七)帶薪上學的學生。
(八)公派出國工作、學習的人員。
(九)民辦教師。
(十)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
(十一)職工遺屬無工作且享受生活補助待遇的人員。
第十七條 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住房補貼依照計算基數的2.5%,按月發放。住房補貼額元以下數額,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超過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依照《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一次核定,不隨工資變動而變動。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確需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企業在住房折舊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 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補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後新增加的租金:
(一)無子女、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戶)。
(二)無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無工資收入靠傷殘撫恤金生活的特、一等傷殘軍人。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給予住房補助:
(一)有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休的幹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全額補助。
(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退休的幹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後,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補助50%。
(四)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單獨居住的,按本條第二、四項規定給予補助。已故離休幹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單位給予補助;配偶無工作的,由已故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人員,其住房超過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分不享受免、補照顧。
第二十三條離休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新增住房租金免、補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給予補助。
夫妻雙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單位經市房改辦批准,可以實行單位封閉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補貼。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郊區住房租金改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 長春市人民委員會公布的《長春市公有房產(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刪去《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