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實施細則

《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2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實施細則
  • 通過時間:2012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0月1日
第一條為了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根據《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實施全民健身計畫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
體育、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園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民健身實施計畫要求,履行相關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民眾團體根據各自職能,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規模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的具體實施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條市、縣(市)區體育總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項事業經費,為單位和個人參加健身活動做好組織、指導和培訓服務。
各縣(市)區應當建有二十個以上單項體育協會;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建立體育俱樂部或者健身站(點)。
鼓勵非法人體育協會轉為法人體育協會;鼓勵體育類社會團體興辦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逐步建立社會化的全民健身組織網路。
第六條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配合體育主管部門採取公益性崗位方式,為社區配備體育管理員。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逐步為所轄社區配備體育管理員。
第七條市、縣(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預留公共體育用地,規劃公共體育設施。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規劃體育用地,建設體育設施。體育設施建成後,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體育設施進行專項驗收。
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建民建並舉的原則,建設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國家規定標準的體育館、田徑場、游泳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健身公園(廣場)等公共體育設施。
鼓勵建設適合冬季向公眾開放的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利用自然河流、湖泊開展冬季體育健身活動。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有小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和健身設施。
鄉、鎮應當建有燈光籃球場等綜合體育場地和健身路徑。
社區、行政村應當建有多功能運動場地,配備健身器材,完善健身設施功能。
體育健身設施應當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參與健身活動提供方便。
第九條市 、縣(市)區園林部門應當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在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設全民健身活動場地、設施,安裝相應健身器材。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環境衛生以及用水、用電等公共服務。
第十條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維護責任人,保證器材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學校配備的體育設施條件,確定開放體育設施學校的名單,並向社會公布;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為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做好科學健身指導工作;公安部門應當為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經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後,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社區體育管理員應當為本社區內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做好健身活動的指導、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應學生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設立學生健身活動專場。
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在校中、小學生等實行優惠開放或者在規定時段免費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開放時間、開放場地、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如有變更,應當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後,可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後,經體育主管部門認定,屬公益性的,開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水、電、熱等費用,供水、供電、供熱等單位應當按照開放前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其他體育設施按照全民健身的要求向公眾開放後,經體育主管部門認定,屬公益性的,所發生的水、電、熱等費用,供水、供電、供熱等單位可以按照公共體育設施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各相關部門對經體育主管部門認定、屬公益性的向公眾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及其他體育設施,不得增加新的收費項目。
第十四條新建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將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發生合併、分立、解散以及體育設施場地、項目發生變更或者維修改造時,應當在變更前十五日內報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站、報刊等媒體及時發布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開放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至10月開展“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動。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間組織各類活動,普及全民健身知識和技能,推廣科學健身項目和方法,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間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工間(前)示範開展廣播體操等健身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工間(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個人組織開展民眾性單項體育比賽等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舉辦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冠名的民眾性體育比賽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報同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要求,組織在校學生開展足球、籃球、冬季長跑等陽光體育進校園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合理利用學生課外時間,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以及其他形式的戶外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對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培訓基地和網路管理服務平台,定期舉辦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班,免費為其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檔案。
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取得市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體育經營活動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從業。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工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在校學生的體質監測工作。
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和完善公民體質監測系統和資料庫,為被測試者提供體質評定報告;縣(市)區體質監測站負責本轄區內公民的體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國民體質監測的單位、個人應當妥善保存監測數據和資料,並為被測試者的監測結果保密。
第二十一條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自收到投訴、舉報情況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12年10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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