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細則

長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細則是1992年6月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細則
  • 發布日期:1992-06-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信息,細則全文,

發文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42號
【發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1992-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細則
(1992年6月5日長府發〔1992〕42號)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督查工作,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強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督查工作是對各個部門的工作進展及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簡稱,是政府領導機關轉變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提高機關辦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督促檢查黨和國家、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的方針、政策、決議、指標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督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全面、真實、準確、迅速地反映情況,按照黨和政府的方針處理問題。
第五條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做到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報。
第二章 督查工作職責範圍
第六條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政府批轉、交辦的督促檢查事項。
2、本級政府全體會議、黨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市長現場辦公會議和全市性工作會議決定辦理督促檢查事項。
3、領導同志批示的督促檢查事項。
4、領導同志交辦的重要事項。
5、部門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的督促檢查事項。
6、其它督查事項。
第三章 督查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均設專門督查機構,配備專職督查人員;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秘書處、科)行使督查職能,配備兼職督查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督查機構負責人、專職督查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調整須報上級政府督查機構備案;各部門兼職督查員調整須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備案。
第四章 督查人員及其權力
第九條專(兼)職督查員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政策水平高、辦事認事、作風廉潔的同志擔任。專職督查員可選配副處級巡視員以上職級人員擔任,指數由部門自行調劑解決;兼職督查員由各部門指定專人擔任。
第十條專職督查員具有如下權力:
1、列席本級政府的常務會、全體會、專題會等有關會議。
2、經領導授權組織召開政府有關部門會議,進行督查協調。
3、對被督查部門有巡視監督權、質疑權、建議權。
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式及方式、方法
第十一條列入督促檢查的事項須依照以下程式辦理:收件登記、制度擬辦意見、立項審批、督查辦法、審查辦結報告、反饋督查結果、裝訂歸檔。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提交督辦事項辦結報告,由督查部門審核,不符合辦結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三條市政府督查項目報政府秘書長審批,縣(市)政府督查項目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政府各部門的督查項目由部門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督查部門和督查人員對立項督查項目可採取轉辦、協辦、自辦三種督查方式。
1、有明確承辦部門或單位的督查項目由政府督查機構下達《督查通知單》,轉部門辦理。
2、以承辦部門為主的督查項目,上級督查部門可協助辦理。
3、領導同志批示的涉及本級政府的督查事項,由督查部門自行辦理。
第十五條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不搞一般地、泛泛地督促檢查。要緊緊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主要力量,有計畫、有重點地抓好主要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十六條對一些關係全局而且持續時間較長的重大督查事項和在落實工作中難以落實的項目,要注意搞好跟蹤督查,一抓到底。
1、對列入跟蹤督查的項目,要採取深入實際督促檢查為主,電話和函件催辦為輔的方式實施督促檢查。
2、凡列入跟蹤督查的項目,要落實督查責任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採取制定分階段督查工作目標,定期檢查項目進展情況,建立項目責任部門信息反饋制度等措施,對任務落實情況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及時將了解的情況、問題和建議反饋有關領導。
第十七條查辦具體事項要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採取實地調查、催前考查、辦中抽查、報後核查等辦法,掌握第一手材料和落實工作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分清是非,辨別真偽,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建議。
第十八條落實督查事項過程中,要注意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在實施督查時,對督查事項要進行詳細的研究,抓住問題的癥結,圍繞主要矛盾搞好協調,推動問題的解決。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對上級交辦的督查事項,要按規定時限辦結上報。對時限內確實不能辦結的督查事項,要及時向下達督查任務的部門或領導說明緣由,不能勉強辦結。
第六章 督查工作責任制
第二十條督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督查工作,對上級下達的督查事項要認真研究部署,對督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的督查機構負責人及所屬部門兼職督查員負責督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對督查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1、上級政府督查構構與下級政府督查機構為業務指導關係。本級政府督查機構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兼職督查員的關係同上。
2、在督查事項的下達與承辦中,各級政府與所屬部門,執行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既不可推諉,也不可越權。
3、全市性的督查項目由市政府的督查機構辦理;地區性的督查項目由縣(市)、區督查機構辦理;部門、系統性的督查項目由主管部門辦理;涉及條塊或幾個部門的督查事項由各級政府督查機構指定牽頭單位聯合辦理。
4、各級督查部門和人員要正確區分督查與行政監督、黨紀監督、法紀監督及信訪工作的界限。
第二十二條督查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
1、各級政府的督查機構均須按督查工作程式明確業務分工、目標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2、制定考核標準,保證目標責任實現。
3、定期實行目標責任考核,按本細則第七章規定,實行獎懲。
第二十三條督查過程中要堅持請示報告制度,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匯報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工作方式,提高督辦效率。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督查機構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別向上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做一次書面工作報告。
第七章 督查工作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督查人員或督查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於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對領導決策有顯著貢獻的。
3、在督查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按章辦理,有效推動工作落實的。
第二十六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督查人員未經批准、擅自立項督查的。
2、對督查工作敷衍塞責,給工作造成影響、損失的。
3、利用督查工作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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