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長寧縣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直管公房管理,維護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確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直管公房是指產權歸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所有並應當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簡稱直管公房)。
第三條 長寧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我縣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長寧縣房地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確保直管公房的權益不受侵犯;
(二)負責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搶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三)負責直管公房的租賃管理及承租人資格審查,根據政府的授權或與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協定簽訂、變更和終止直管公房租賃契約;
(四)負責收取直管公房租金;
(五)負責直管公房被拆除後其產權及貨幣安置款的回收;
(六)負責低保戶租金減免的調查、審批;
(七)其他經政府授權或與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約定的與直管公房有關的具體事項。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直管公房均屬侵權行為。
第六條 直管公房實產權登記管理制度。直管公房產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資產原始賬冊。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直管公房產權登記申報工作,須做到產權清楚,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產籍檔案。
第三章租賃
第七條 符合國家、省市及我縣關於承租直管公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請承租直管公房。具體申請條件及程式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直管住宅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執行物價部門最新的租金標準。直管非住宅房租金實行協定租金,其標準參照市場租金;鼓勵通過拍租等市場化方式管理直管非住宅公房。
直管公房經營收入必須按規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對最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減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直管公房租賃必須簽訂長寧縣直管公房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房屋狀況、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交納期限、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直管公房租賃期限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租賃期滿,承租人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續租手續。
辦理承租手續,需一次性交納租賃保證金。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承租人資格進行審查,對喪失直管公房承租資格的,應及時終止租賃契約。
第十二條 租賃期限內,因房屋徵用、危房改造及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租賃房屋,雙方租賃契約無條件終止,承租人必須按規定騰退所租住直管公房,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允許承租人增加的附屬設施等可酌情補償。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承租人退房先後順序與承租人就尚未出租的直管公房另行簽訂租賃契約,對自找房源的承租戶可給予一定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義務:
(一)按租賃契約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二)保護房屋及其設備,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和附屬設備;
(三)不得擅自互換、轉讓、轉借和轉租(含出租櫃檯);
(四)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添附屬設施;
(五)按時交納房屋租金;
(六)租賃期滿及時辦理退租或續租手續;
(七)根據房屋徵用、危房改造及城市建設的需要及時騰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四條 直管公房租賃契約到期的,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承租人的申請,對承租人家庭的同住人、住房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對符合繼續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契約。
第十五條 承租戶只能按國家標準承租一套直管公房,不得通過分戶方式另行申請承租直管公房。
住房面積過大的直管公房承租戶必須服從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整,不服從者,取消其直管公房承租資格。
承租人在他處另有住房的,須將承租的直管公房退還直管公房r政主管部門。承租人本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其同住直系親屬可到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經同意後可繼續承租。
第十六條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直管公房的管理,切實採取措施增加公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體現公平。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全縣所有直管公房進行調查清理,對不符合出租或承租條件的出租直管公房立即予以收回。第四章 修繕
第十七條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檢查、修繕,房屋修繕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
第十八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損壞以及因阻礙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承租人要求對承租的房屋進行維修,需向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維修安排。
第二十條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應配合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和修繕房屋,發現險情,應迅速報告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妥善地進行處理。
對於影響維修施工的裝飾設施、違章建築或臨時性建築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施工。
第二十一條直管公房檢驗、修繕費用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均屬強占直管公房,除責令限期退出房屋、承擔直管公房占用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一)未辦理租賃手續占有直管公房者;
(二)非法破門、撬鎖占有直管公房者;
(三)擅自互換、轉讓、轉借者。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出租的直管公房,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一)將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權擅自轉讓、借用、抵押或調換給他人r用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結構、設施設備或房屋用途的;
(三)租賃期滿未辦理續租手續的;
(四)住宅房連續閒置或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非住宅房連續閒置或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還應要求承租人在限期內恢復房屋原狀。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擅自倒賣、轉租直管公房,一經發現,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終止租賃關係、收回房屋並追究承租人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必須愛護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應追究承租人的經濟責任:
(一)擅自拆改牆體、掏門、打洞、開窗等破壞房屋結構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釀成事故,造成房屋損壞的;
(三)在住宅房內私自安裝生產動力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
(四)在房屋樓頂或陽台上超負荷堆放重物造成房屋損壞或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
(五)因使用不當或私自改裝,造成上、下水跑漏,管道堵塞、電路損壞等影響正常使用或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經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承租人不符合租賃直管公房規定的,應終止租賃契約,並限期騰退直管公房,逾期不退還者,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
第二十八條 承r人對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租賃協定終止時,對於涉及原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長寧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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