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渭水實習基地對外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試驗場地管理,第三章收費管理,第四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渭水實習基地的有序管理和教學、科研、實習、試驗與對外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挖掘渭水實習基地場地、房屋和儀器設備的潛力,提高其利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以增加學校收入,逐步形成自我發展能力,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和學校有關檔案精神,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渭水實習基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辦”)是學校對渭水實習基地(以下簡稱“實習基地”)進行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行政上歸口實驗室管理處管理,具體負責實習基地的日常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和科研試驗、實習接待安排與對外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實習基地內現已建成的汽車及工程機械試驗場、汽車結構實驗室、汽車排放實驗室、築路機械測試中心、風洞實驗室、大比例沉降試驗台和長安大學汽車駕駛學校等,由於涉及部門多,在管理上實行雙重領導,即在學校和實驗室管理處的統一領導下由其所在學院、部門和基地辦共同管理。
第四條 針對基地內汽車及工程機械試驗道路的特殊情況,各有關單位與基地辦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確保實習基地教學實習、科研、試驗和對外服務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試驗場地管理

第五條 基地內的汽車試驗場(含高速環道、操穩性試驗廣場和各種特殊路面等)是為我校教學科研服務的專用道路設施,在保證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可安排對社會提供服務。除教學場地使用實行有償服務管理。
第六條 凡需要進入汽車試驗場地進行汽車、機車等相關試驗的單位或個人,應預先和基地辦聯繫,經批准併到渭水校區公安科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在試驗場內進行試驗。
第七條 基地辦依據《汽車試驗場安全運行管理規則》對試驗車輛及人員進行管理。所有進入試驗場地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遵守基地管理制度,服從基地辦的統一管理。
第八條 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駕車進入試驗場和高速環道,違者有基地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高速環道試驗期間由基地辦與校區保衛科負責試驗安全,嚴禁車輛及行人通行。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條 因管理不善,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對學校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必須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並負責處理好善後事宜。除限期整改外,必要時將取消其開放服務的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在開放服務過程中,對提供的場地、設施和設備等造成損壞的,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關維修費。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十二條 基地辦代表學校對非教學實驗、實習使用汽車試驗場地實行有償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非教學實驗、實習使用汽車試驗場地實行成本性收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按照學校收費領導小組批准的範圍及額度執行,由學校財務出具正式發票,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四條 凡學校與有關單位簽訂有長期合作協定的收費項目,契約擬定需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履行程式,按契約規定收費。
第十五條 日常的科研和對外服務的場地使用收費,由基地辦按學校收費領導小組批准的收費標準收費,場地租賃費原則上每天不低於10000元,並根據租賃市場行情可酌情上下浮動,並上繳學校財務專戶。
第十六條 試驗場地的有償使用所收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以一定比例返還給基地,作為基地發展費用和臨時用工費用的補充。
(1)試驗場地有償使用所收費用30%作為學校管理費和儀器設備折舊費;
(2)試驗場地有償使用所收費用70%按學校有關規定作為基地發展基金、業務支出、服務成本(70%中的10%用於部門基金)。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長大實管[2005]181號《長安大學渭水實習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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