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區民政局

長安區民政局

長安區民政局是長安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安區民政局
  • 隸屬:長安區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長安區
  •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救災工作
主要職責,主要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本區援助外地災區款物收集、運送及慰問工作。
(二)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擬定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教育資助、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的救助工作。
(四)負責指導全區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審定和扶持福利企業。
(六)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七)負責全區老齡工作,組織開展尊老敬老及各類老年人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八)指導全區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九)負責對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十)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殯葬綜合管理,強化執法職能,推進殯葬改革。
(十二)負責本行政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十三)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地名及勘界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八)負責全區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和有關民生項目基建投資、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檢查監督鄉街和所屬基層事業單位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綜合考評工作;負責民政新聞宣傳、信息收集等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財務科
負責機關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工作;負責管理全區民政事業專項資金和有關民生項目基建投資、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編制資金計畫,掌握資金使用情況,做好資金分析、賬目匯總、報表歸檔等工作。
(三)救災科
負責全區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全區救災通信網路建設、救災信息報告、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全區援助外地災區款物收集、運送、慰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等工作;負責全區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全區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四)社會
救助科擬定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定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資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區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等相關救助工作;負責對鄉街社會救助進行指導、監督和業務培訓。
(五)基層政權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換屆選舉工作;推進城鄉民主政治建設;擬定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區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區級相關部門在社區開展工作;負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六)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殯葬綜合管理及改革工作;負責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區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指導社會福利、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區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區內地名命名的考察、報批工作;推廣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組織管理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負責管理和統計全區行政區劃和地名資料,編制全區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區縣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對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七)優撫安置科(區“雙擁”辦)
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優撫、安置政策、標準,擬訂全區優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區退伍傷殘軍人的評殘撫恤及國家機關因公傷殘等級評定、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接收安置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慰問活動;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與地方部門、駐地單位的聯繫,推進軍民共建活動;收集雙擁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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