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

《鐵道部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在1994.05.24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4.05.24
  • 實施時間:1994.05.24
第一條 為了鼓勵全路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獎勵在鐵路教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鐵路各級各類學校、培訓基地和各級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條 鐵道部對長期從事鐵路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鐵路教育”獎章和相應的證書。“鐵道教育”獎章為鐵路教育系統最高榮譽。
第四條 “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在培養人才和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等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及實習演練基地建設、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成績優異;
(三)在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在教育管理、學校管理和服務、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學校及培訓基地建設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第五條 獎勵“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每2年進行1次,鐵道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職工總數的0.1%以內分配給部屬各單位獎勵名額。“鐵道部優秀教師”和“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證書及“鐵路教育”獎章由鐵道部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六條 獎勵“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鐵道部領導,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和評審工作。部屬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鐵道部優秀教師”和“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 “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獲得的獎章、證書,以鐵道部名義授予,並在評選當年的教師節頒發。
第八條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工作堅持精神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部對“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給予物質獎勵。
第九條 “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聘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鐵道部優秀教師”、“鐵道部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部屬各單位報鐵道部教育行政部門,經鐵道部批准,收回獎章和證書,撤銷榮譽稱號:
(一)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相應稱號條件的;
(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三)有師德品質問題或其他應予撤銷其稱號的原因。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鐵道部勞資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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