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固定,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外文名:Railway operation safety accident crime
  • 構成要件:4個
  • 相關問題:3個
  • 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其他規定:《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刑法條文,相關問題,其他規定,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擔負著全國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貨物運輸任務。鐵路運輸連結各行各業、千家萬戶。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負責任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引起,則行為人不負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是作為,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 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這裡所稱的鐵路職工,是指具體從事鐵路運營業務與保證列車運營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具體操縱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縱人員,如扳道員、掛鈎員;列車運營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調度員;列車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運營第一線職工,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問題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後,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後果是由於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並且都是屬於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兩者有著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鐵路職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
(2)違反的規章制度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違反的是鐵路等部門制定的有關運輸管理、維修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交通肇事罪違反的是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法律、法規與制度,其範圍較廣。
(3)犯罪客體稍有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營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陸路和水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且都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鐵路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僅限於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民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2)發生的場合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發生在列車運營過程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七十一條 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說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其主要特徵是:
客觀方面,首先,必須有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其次,必須有致使發生安全運營事故的事實;第三,必須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而犯罪主體是特定主體,即鐵路職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行公共安全。本罪為結果犯,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重大人員傷亡或給鐵路運行造成其他重大損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