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車輛強制保險

鐵路車輛強制保險是1951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實施的《鐵路車輛強制保險條例》規定: 凡鐵道及各國營廠礦專用鐵路所有在鐵路上使用之一切車輛 (包括機車、客車、貨車及其他車輛),均須投保。但當機、死車及製造中的車輛,依照財產強制保險條例辦理,不在本保險範圍之內。

本保險分車輛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兩種:(1)車輛險。指凡所保車輛因出軌、顛覆、碰撞、失火、雷電、爆炸、颶風、冰雹、洪水等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之限度內負賠償責任。(2)第三者責任險。指所保車輛或列車因發生碰撞或爆炸致使第三者的生命財產遭受傷亡或損失,依法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鐵路旅客及投保單位員工之死亡或本車貨物行李財產之損失,不在本責任範圍之內。保險公司對每次之賠償數額,以不超過該車輛或列車之保險金額為限。此外,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所保車輛支出的合理費用、交涉或訴訟費用等,亦由保險公司負擔。保險責任期,除最初年度自承保之日起開始外,每年均自1月1日起開始,至當年12月31日終止。各類車輛之保險金額,一律以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為準。1955年4月14日鐵道部所有車輛停止辦理。1958年末,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而全部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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