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

《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在1990.06.05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0.06.05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燃油驗收,第三章 儲存保管,第四章 計量發放,第五章 安全保衛,第六章 勵行節約,第七章 帳簿報表,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燃油是發展國民經濟和鐵路牽引動力所需的重要能源,是國家統一分配物資。做好內燃機車燃油管理工作,對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正點、優質服務、降低運輸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各鐵路局、分局、機務段要加強對燃油管理、安全和節約工作的領導。
第2條 機務部門負責燃油到段後的驗收、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級燃油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燃油質量,減少燃油損耗。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不斷提高燃油管理水平。
第3條 到段驗收後的燃油只限於機車運用、檢修、備用機車打溫和機務段的機械設備生產用油,以及機保車用油。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從機務段調整調撥燃油時,必須經物資處和機務處批准,並辦理調撥手續。
第4條 為加強全路燃油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各級燃油管理部門責任制。
鐵道部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訂和修改《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監督和檢查機務部門的燃油管理、使用和節約情況。做好燃油各種管理表報、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
3、積極組織燃油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試驗和推廣工作。
4、組織燃油管理和燃油計量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燃油管理、燃油計量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鐵路局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能源方針、政策及鐵道部有關規章制度,制訂實施細則。
2、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燃油管理和節約情況,總結交流先進經驗。積極組織試驗和推廣燃油管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不斷降低燃油消耗,努力完成節約任務。
3、每月10日前向鐵道部作“鐵路燃油動態月報”(鐵油5)及年終提報年度燃油清查情況報告。
4、組織燃油管理、燃油計量員培訓,提高管理和技術業務水平。
5、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對各機務段的燃油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開展評比活動,對達標的先進單位應給予表彰。
鐵路分局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方針、政策和鐵道部、鐵路局制定的各項規定。
2、按日、旬、月向鐵路局報燃油動態報告(鐵油4)。
3、按季組織機務段燃油清查,編制“燃油清查對照表”(鐵油6),於次月10日前報鐵路局。
4、開展燃油管理對規檢查評比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達標先進單位應給予表彰。
5、組織燃油管理人員培訓,提高技術業務水平。
機務段職責是:
1、認真執行《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和鐵路局、分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節約工作。組織技術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
2、根據機車運輸生產任務的需要,按照規定要求,向物資部門提報內燃機車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計畫。
3、根據生產實際需要配齊燃油管理人員和燃油計量員,健全管理制度。燃油計量員必須經國家計量有關部門的培訓、考核、簽證後,由機務段下令方準上崗工作,並應保持相對穩定。
4、燃油計量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格標準,按期送檢定部門進行檢定,經檢定如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報廢,並應配有一定數量的備品。
5、做好到段後燃油的“收、發、管、用”,做到帳目清楚,帳油相符;做好日結算,填寫“鐵路燃油動態總帳”(鐵油4),向分局作十八點報告和旬報;每月填寫“鐵路燃油動態月報表”(鐵油5),於次月五日前報鐵路分局及鐵路局。
6、每月進行一次燃油盤點,按季進行清查,將清查結果填寫“燃油清查對照表”(鐵油6)報鐵路分局及鐵路局。
7、認真做好燃油收卸、儲存、發放、消防等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章 燃油驗收

第5條 油罐車到段後,值班員和燃油計量員應逐車核對車號,檢查鉛封是否完好,罐體有無漏泄,按鐵路《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與車站辦理交接手續。經計量確定燃油數量後,填寫“燃油罐車到達驗收記錄薄”(鐵油1)。
第6條 燃油計量員必須把好數量關。嚴格按計量檢測項目及計量操作程式和《GB4756—84石油和液體石油產品取樣法》取樣,並逐車進行計量驗收,嚴禁非燃油計量員進行計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車,首先檢查鉛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貨運單、化驗單是否齊備。
2、燃油計量員必須按照規定取樣,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計量筒內,用檢定過的密度計、溫度計和量油尺測密度、溫度和油罐車油麵高度、罐內溫度;並將其測試結果詳細填寫“燃油罐車到達驗收記錄薄”(鐵油1)。
3、燃油計量員對油罐車及儲油罐進行計量工作時,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鉈上塗抹合格的試水膏測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計量員在測量油罐車液面高度時,要依據量油尺提尺後,尺帶呈顯的光澤鑑別出是否是燃油(輕柴油)。
5、遇有大風、雨、雪天氣時,應停止油罐車卸油作業。
6、根據物資部門的發貨預報或發貨單位的通知單,對照同批同品種燃油在扣除運輸損耗後,其盈虧數量不超過發運數量的百分之零點二時互不找補。按發運單數量收帳。
7、超過上述範圍或腳踏車超過五百公斤以上時,應會同車站做成“普通記錄”,同時填寫“鐵路石油(燃油)運輸超耗(溢余)通知書”(鐵油2)和“鐵路石油(燃油)計量複測記錄”(鐵油3)。屬於承運方責任,按鐵路《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填寫“賠償要求書”;屬於發貨單位的溢余或超耗時,按燃油計量專用計算器列印的單據辦理索賠。按計量實際數量收帳。
第7條 化驗人員必須把好燃油質量關。對燃油質量的檢驗必須做到“四標二保”,即儀器設備、試劑溶劑、採樣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標準;保證分析數據準確,保證對機車用油質量進行監督。
1、在接到罐車到達通知後,要根據《GB4756—84石油和液體石油產品取樣法》的規定及時取樣化驗。
2、鐵路內燃機車用燃油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十六烷值不得低於45。在進行燃油質量檢查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油品的規格項目和質量指標進行化驗,化驗合格以書面通知燃整部門。如有疑問,應重新取樣化驗,確認不合格時,機務段應會同車站做成“普通記錄”,並持化驗結果與有關部門聯繫,及時處理。
第8條 為加速罐車周轉,經計量、化驗合格的燃油立即組織卸車。
第9條 燃油運輸定額損耗計算和重量計算分別按照“附屬檔案一”和國家標準《GB—1884—83石油和液體石油產品密度測定法》(密度計法)和《GB—1885—83石油密度計量換算表》的要求,用燃油專用計算器(PC—8201A)計算。重量以千克為單位、密度以克/立方厘米為單位。

第三章 儲存保管

第10條 為確保鐵路運輸生產需要,機務段燃油的儲存能力一般保有不少於15—30天的周轉量。現有儲油設備不足的必須列入局計畫迅速補建。
第11條 物資和運輸部門應配合有關單位做好燃油均衡發運。物資部門在裝車發貨後,應及時、準確地將發運日期、燃油牌號、車號及數量,通知收貨單位。
第12條 要加強儲油罐的管理,合理使用,維護燃油質量,延長儲油罐使用壽命,必須做到:
1、不同牌號的燃油要分罐儲存,存新用舊和沉澱後再用,沉澱時間一般不少於24小時,非動轉罐存油每月化驗一次,以掌握燃油質量的變化。
2、新建儲油罐經驗收交付使用前應將水排淨後方可裝油,不再墊水。現使用的儲油罐,清洗後不再往儲油罐內注入淨水。
3、要合理利用儲油罐的容量,減少燃油蒸發損耗。卸車前必須確認油罐儲存量,嚴格按“附屬檔案二”規定卸燃油後不得超過安全高度,防止膨脹外溢,保證安全。
4、儲油罐要經過鐵道部規定的主管計量部門檢定,編制儲油罐容積表,報鐵路局備案。儲油罐容積按照國家規定每四年檢定一次,未經檢定的應補檢。變形或大修後的儲油罐應立即進行復檢;檢定所需費用應列入機務段財務計畫。
5、為保證燃油質量,各段應設三個以上的儲油罐。固定儲油罐不得超過四年清洗一次,並進行技術鑑定。
清洗儲油罐的燃油損耗為:以儲油罐出油口下方距罐底三百毫米及以下者為該部分容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為百分之二十。鐵路罐車代替儲油罐的,每年清洗一次,其損耗不超過200公斤。
6、各機務段要根據儲油罐設備情況,建立健全測水、排水制度,並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嚴防將水帶入機車油箱。
7、油庫內的消防儲水池一定要保持規定水位。嚴禁在儲水池內餵養魚草等。油庫內的浮油池為專用設施,應經常處於使用狀態。
第13條 燃油注入機車前必須經過過濾。機車油箱要在每次定期修時做抽水檢查。機車油箱必須加鎖,鑰匙要由專人保管。
第14條 燃油季度清查盈虧數量(包括自然損耗)不超過當季總發出量的千分之三時,由段收帳或列銷,報分局備案。超過上述允許範圍時,為燃油管理事故。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及事故處理意見報路局審批。處理結果抄報機務局。

第四章 計量發放

第15條 燃油一律以流量表計量發放。機務段計量部門每年應負責對流量表進行一次檢定,未經檢定或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流量表不得裝用。為保證燃油計量發放的不間斷,機務段應配置備用流量表。
第16條 為達到燃油發放密度的準確合理,建立密度測定製度。燃油計量員應每日對發放油罐的密度測定一次,記入“燃油密度檢測登記薄”(鐵油10),並求得全月燃油發放密度的平均值,作為下一個月發放密度的參照依據,還應考慮下一個月的氣溫變化和牌號變更因素,由熱力技術人員、值班員、計量員共同確定密度,填寫“燃油發放密度調整通知單”(鐵油11)。嚴禁以調密度來平衡盈虧。
第17條 燃料值班員(工長)每班對口交接,核對燃油實發數量與流量表指數是否一致;計量核對油罐發出量與流量表指數是否一致,發現問題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18條 運用機車加油一律憑“司機報單”領取,由髮油人員填寫“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鐵油7)。“司機報單”和“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鐵油7)上的燃油換算重量均應以戳印記載。本段機車填寫一式三份,燃整車間存一份,送財務、統計各一份。外段機車填寫一式四份,燃整車間存一份,送本段財務二份,外段統計一份。司機和髮油人員應在“司機報單”和“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鐵油7)上相互蓋章承認。
第19條 非運用機車用油,包括檢修(架、輪、定、臨修,清洗機車油箱)、備用機車打溫、機械設備等各項用油,均須查定用油定額。燃油發放人員嚴格按定額發放,對無定額領油,有權停發。超定額領油需經定額員批准。領油時,必須由有權領油人簽發“用油單”(鐵油8)。對本段用油和調撥用油要分別填寫“非運用機車用油調撥領油登記簿”(鐵油12),以備存查。檢修用油要在機車投入運用前一次補完,過期無效。有機械保溫車加油任務的機務段,按鐵輛(1987)1143號部文第二、四、五、六條規定執行。
第20條 本段機車進段後,要一律補滿油箱。如需轉入段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卸空油箱時,司機與燃料值班員(工長)共同確認油箱剩餘油量,運行消耗數量填寫“司機報單”和“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鐵油7)及“內燃機車油箱卸油登記簿”(鐵油9),按滿油箱辦理暫存交接手續。在交車上油時按交接數量上滿油箱,司機要在“內燃機車油箱卸油登記薄”上籤收。機車油箱清洗時,油箱未能放淨餘油由檢修有權領油人填寫“用油單”(鐵油8)交燃整車間出帳。
第21條 機車入廠廠修,司機應與廠方人員共同確認油箱存油量,填寫“內燃機車油箱卸油登記薄”(鐵油9)辦理暫存手續。交車離廠前上油,由廠方補滿油箱,填寫“司機報單”和“用油單”(鐵油8)或按工廠上油手續除去暫存部份,補油數量經司機簽收後由廠方向機車配屬機務段結算。
進廠後的報廢機車,其油箱剩餘燃油經雙方共同確認數量後辦理交接手續,填寫“用油單”(鐵油8)由廠方向機車配屬機務段結算。
在段報廢機車,應將油箱內燃油卸淨,並由燃料值班員將卸油數量填入(鐵油4),收入其它欄中收賬。
第22條 新造出廠機車必須滿油箱出廠。解除貯備機車在第一次加入運用空油箱加油時,填寫“用油單”(鐵油8)辦理領油手續,同時記入“司機報單”;轉配的機車上油,填寫“司機報單”和“用油單”(鐵油8)辦理轉帳手續。
轉入貯備機車,機車油箱余油由燃整車間回收,並在“鐵路燃油動態總帳”(鐵油4)收入欄“其它”項內註明收帳。
第23條 部直屬單位機車或出租機車上油時,填寫“用油單”(鐵油8)一式三份辦理領油手續,二份送財務按規定進行清算,一份由燃整車間留存。

第五章 安全保衛

第24條 油庫安全保衛工作是燃油管理的首要任務。機務段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制訂消防滅火應急措施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確保油庫絕對安全。
第25條 油庫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配齊消防設備和巡守人員。要設立牢固的圍牆、通訊、照明、消防汽車通道。油庫及燃油作業區的消防設備,由段保衛部門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消防設備、工具、器材、防雷電設施要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定點設定、排放整齊,不得擅自挪動,以利使用。上述設施不全的必須配齊或補建。
第26條 油庫的管理消防、巡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制度,學習掌握燃油管理、消防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油庫內嚴禁吸菸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閒人不得入內。發現危及安全情況,應及時處理,並迅速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27條 設備車間每月、季對儲油罐及附屬檔案、防雷、防靜電裝置、輸油、暖汽管道和泵房等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證狀態良好。
第28條 為保證安全,卸油專用線應設有作業台、照明、消防等必要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嚴禁工作人員進入罐車內作業。
第29條 機務段應根據氣溫變化,颱風、洪汛警報,隨時做好儲油罐的降溫、防凍、防颱風、防洪工作。
第30條 為了保證以罐代庫存油的安全和防止內燃機車在段停留時油箱燃油被盜,必須加強巡視檢查工作。

第六章 勵行節約

第31條 機務段要認真貫徹“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要全面執行“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從燃油“收、發、管、用”四個環節,做好節約工作。
第32條 機務段要制定節約燃油的技術組織措施和節油計畫,加強思想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積極支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攻關人員為節能獻計獻策,要把行之有效的節油措施付諸實現。對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的要查明原因,限期扭轉。
第33條 機務段對儲、輸油設備要加強日常檢查保養,發現不良處所應及時處理,防止發生燃油跑、冒、滴、漏。
第34條 向儲油罐輸油時,應有嚴格的監卸制度,防止儲油罐溢油。清理罐車底部余油,應備有專用機具,保證清理乾淨。
第35條 加強廢油回收管理工作。經沉澱後化驗確定,不符合機車和清洗使用的油,方可報廢。機務段廢油的回收實行統一管理,要制定回收再生管理辦法。
第36條 燃油是國家重要物資,任何人不得轉讓、出售和以油易物,違反規定時要立案查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帳簿報表

第37條 燃油管理帳簿報表的名稱如下:(格式附後)
鐵油1 燃油罐車到達驗收記錄簿
鐵油2 鐵路石油(燃油)運輸超耗(溢余)通知書
鐵油3 鐵路石油(燃油)計量複測記錄
鐵油4 鐵路燃油動態總帳
鐵油5 鐵路燃油動態月報表
鐵油6 燃油清查對照表
鐵油7 內燃機車燃油領油單
鐵油8 用油單
鐵油9 內燃機車油箱卸油登記薄
鐵油10 燃油密度檢測登記薄
鐵油11 燃油發放密度調整通知單
鐵油12 非運用機車用油、調撥領油登記薄

第八章 附 則

第38條 本《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由鐵道部機務局負責解釋。
第39條 本《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同時將(80)鐵機字1500號部文公布的《鐵路內燃機車燃油管理辦法(草案)》予以廢止。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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