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英

鐵英,女,1936年生,山東省人。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兼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市政府辦公廳主任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因受賄罪於1996年2月8日被逮捕,199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
  • 出生日期:1936年
  • 職業: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
  • 罪名:受賄罪
  • 刑期:有期徒刑15年
犯罪事實,法院判決,查辦鐵英案件大事記,

犯罪事實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鐵英犯受賄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查明:
被告人鐵英於1992年至1995年,在先後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兼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市政府辦公廳主任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如下:
一、199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鐵英在出任北京投資貿易洽談會市人民政府代表團總團副團長兼秘書長赴香港招商期間,收受港商劉常名給予的ROLEX牌總統型男、女手錶各1塊(共價值人民幣15.27萬元)、SONY牌CCD--TR303E型攝像機1台(價值人民幣8800元)、金項鍊3條(價值人民幣2060元)。回京後,鐵英接受請託,為劉常名與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屬北京新大都實業總公司洽商合資項目提供幫助,並參與批准了三個合資項目。後因港商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合資項目被取消。
鐵英
二、1992年間,被告人鐵英因曾經接受天平利園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路、顧問梁冰的請託,幫助解決了該公司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問題,收受了李路給予的SONY牌VF1型台式音響1台(價值人民幣1.08萬元)。
三、1992年至1993年間,被告人鐵英因對其主管的新大都飯店在借款、擴建、引進合資等項目上給予了支持和幫助,先後3次收受新大都飯店總經理石路明(另案處理)給予的港幣2萬元(折合人民幣1.44萬餘元)、人民幣1萬元、藍寶石戒指與翡翠戒指各1枚(價值人民幣3890元)。
四、1992年至1993年間,被告人鐵英接受台商吳昌明請託,協調解決了吳昌明等人與北京市農工商總公司下屬圓山大酒店的糾紛,並幫助吳昌明向北京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申請低息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先後3次收受吳昌明給予的鑽戒1枚(價值人民幣4.2萬餘元)、OMEGA牌女式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6300元)及美金1萬元(折合人民幣5.76萬餘元)。
五、1993年10月,被告人鐵英接受山東新牟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楊永健的請託,幫助該集團公司籌集資金。鐵英與北京京華信託投資公司聯繫後,由該公司購買了新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萬股(每股1元)。鐵英因此收受山東新牟國際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楊永健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
六、1994年3月,被告人鐵英赴香港期間,因曾經幫助港商羅焯與北京市藥材公司、北京同仁堂製藥二廠在香港合資成立了“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收受了羅焯給予的港幣5萬元(折合人民幣5.63萬餘元)。
七、1994年3月,被告人鐵英赴香港期間,因曾經接受港商黃查理的請託,幫助其與密雲縣合資成立了“北京顯龍國際花園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民政局殯葬管理處合資成立了“北京西靜園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收受黃查理給予的金佛像1尊(價值人民幣15808元)和千佛眼金鈔1張(價值人民幣2444元)。
八、1995年間,被告人鐵英因接受港商李觀承的請託,幫助其解決了北京聖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關合資項目審批等事項,收受了李觀承給予的ROLEX牌女式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4.2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黃紀誠、吳昌明、楊永健、黃查理、李觀承等人的證言,北京新大都實業總公司與香港中國飛達(集團)有限公司的合資項目報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機關審批表、北京市價格事務所贓物估價鑑定結論書等書證和收繳在案的贓物等證實。被告人鐵英亦供認不諱。
綜上,被告人鐵英收受賄賂款物總計人民幣43萬餘元。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在案。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鐵英犯有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鐵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其犯罪情節嚴重。鑒於鐵英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能揭發檢舉他人犯罪,確有悔罪立功表現,且贓款、贓物均已全部追繳等情節,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應當依照《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懲處。鐵英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依照《補充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律沒收。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7月25日判決:  一、被告人鐵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鐵英未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查辦鐵英案件大事記

1996年2月8日被依法罷免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並於當日被逮捕。
1996年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鐵英受賄案立案偵查。
1996年2月10日,中央紀委決定,並經中央批准,開除其黨籍。
1996年10月7日偵查終結,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1997年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受賄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9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鐵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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