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tor vehicle exhaust pollution in Tieling
  • 類型:辦法
  • 地區:鐵嶺市
  • 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能源的各種運載車輛(鐵路機車除外)。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向大氣環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凡在鐵嶺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機動車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

第五條

機動車使用人和所有人必須履行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義務;任何人都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年檢合格證制度和抽查檢測制度。

第八條

機動車排氣年度檢測應與安全性能年度檢測同步進行,經年檢符合排放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境保護合格標誌;對未取得環境保護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轉借、塗改或偽造機動車環境保護合格標誌。

第九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
機動車駕駛員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條

機動車年檢或抽檢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維修治理後進行復檢,未經復檢或復檢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一條

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可安裝排氣治理裝置或使用燃油清潔劑,也可採取其他防治措施,確保其符合排放標準。
安裝使用機動車排氣淨化裝置,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安裝使用技術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或拆除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第十二條

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列入國家發布的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名錄的機動車,未列入該名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外地遷入的機動車過戶前必須進行排放檢測,過戶時應出示排放檢測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排放標準和檢測方法。機動車檢測單位和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的單位,應當符合《遼寧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測站建設技術規範》的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二)檢測設備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三)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油品質量標準的車用燃油。
銷售車用燃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所銷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國家標準或省標準的清潔劑。
銷售車用柴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備能有效去除膠質、灰分等雜質的過濾設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十條規定,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標準和檢測規範進行檢測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年檢的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加油(氣)站、油庫銷售油(氣)未加清潔劑或銷售柴油未配備外置過濾設備的,由市、縣(市)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責任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 0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12月9日頒布的《鐵嶺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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