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村莊、集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負責單位: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施行日期:2006年7月1日
  • 章數:八章
具體內容,責任單位,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加快社會主議新農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嶺市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最佳化環境,堅持改造和新建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地稅、交通、國土資源、衛生、環保、公安、消防、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和電力、郵政、通訊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控告。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村莊、集鎮必須編制規劃。沒有編制規劃和規劃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進行建設。
第八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鄉級行政區域的村鎮體系;
(二)村莊、集鎮的位置、規劃區界線及其建設用地規模;
(三)村莊、集鎮的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發展規模;
(四)村莊、集鎮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政、通訊等公用設施的總體安排;
(五)主要非農生產用地的分布;
(六)鄉級行政區域內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七)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中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規劃期限分別為:中遠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九條 村莊、集鎮的建設規劃必須以其總體規劃為依據,並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二)各項建設用地規模、布局及發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政、通訊等公用設施安排;
(四)綠化、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災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蹟保護和景觀建設的要求;
(六)近期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地段和重點建築的布置。
第十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在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經年在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報請審批的村莊、集鎮規劃,應當附有送審報告、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
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送審檔案後,應當在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做出審批決定。集鎮規劃要有市以上專家參加評審。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村莊、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根據社會與經濟發展需要,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集鎮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經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平原地區村莊規劃住戶規模不少於40戶,山區不少於30戶。平原地區低於40戶、山區低於30戶的村莊和零散戶,原則上應當逐步集中。對確定實行逐步搬遷的,必須控制現有規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村莊、集鎮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建房申請,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選址方案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五)村民憑《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十五條 村莊、集鎮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非農用地的(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土地),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建房申請,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住宅建設,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興建企業,進行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項目建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單位和個人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工程項目有關檔案,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根據社會與經濟發展需要,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外興建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建設項目,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經過原批准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因實施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需要拆除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依法進行拆遷、安置或補償。
第四章 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莊、集鎮的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設施的建築工程以及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並對其設計的質量負責,做到適用、經濟、安全、美觀,體現地方特色、時代特點和民族風格,提倡採用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 村莊、集鎮的企業、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應當報送下列檔案:
(一)開工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設計圖紙;
(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土地使用證件;
(四)承擔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審查完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村鎮建設許可證》,並派專人到現場進行定位放線。
取得《村鎮建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村鎮建設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村鎮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在開工前,由農村居民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土地使用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派專人到現場進行定位放線。
房屋室內外地平標高要符合村莊、集鎮規劃要求,不準任意抬高。具體標高按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二層以上住宅建築、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莊、集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房屋所有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人,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登記的房屋產權不受法律保護,不得進行交易。
第二十九條 房屋產權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在變更後3個月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3個月內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建設許可證》及竣工驗收證明,到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公共設施管理的規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道經商;
(二)在道路紅線內堆放柴草、糞便、垃圾;
(三)損毀村莊、集鎮的道路、橋樑、供水、排水、供電、郵政、通訊等公共設施和輸油管道、防汛設施、軍事設施;
(四)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築物上懸掛、塗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五)侵占綠地,損毀樹木和綠化設施;
(六)損壞文物古蹟和破壞風景名勝。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村莊、集鎮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資金、國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投資村莊、集鎮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對有收益的基礎設施應合理確定服務價格,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四條 從村莊、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用於村莊、集鎮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集鎮現有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留給鄉級財政統一用於集鎮開發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財政列支村鎮規劃建設的費用不得少於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公用事業附加的5%。
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農業設施和農民住宅除外),應當按規定的標準向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十七條 從集鎮建成區收取的水資源費按30%比例留給所在地集鎮政府,用於村莊、集鎮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設。
從村莊、集鎮農貿市場收取的市場工商管理費,按一定比例留給所在地集鎮政府,專項用於市場配套和集鎮公共設施建設,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村莊、集鎮規划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由縣(市)、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縣(市)、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由縣(市)、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據《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村莊、集鎮房屋和公共設施的;亂堆放柴草、糞便、垃圾、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據《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其停止侵害,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損壞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政、通訊、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村莊、集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單位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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