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世堅

鐘世堅

鐘世堅,男,漢族,1956年5月生,廣東電白人,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12月入黨。學歷省委黨校研究生,經濟師。曾任廣東省紀委副書記。

2016年,鐘世堅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世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電白
  • 出生日期:1956年5月
  • 畢業院校:廣東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案件宣判,

人物履歷

1974.08--1977.03電白縣馬踏公社廣播員、團總支書記、黨委辦幹事
1977.03--1980.01海南師範專科學校生化系生物專業學習
1980.01--1988.06珠海紅旗農場中學教師,場黨辦幹事、副主任 、黨委副書記、副場長
1988.06--1990.11珠海市海島開發貿易總公司副總經理兼市海島拓展公司經理
1990.11--1993.03珠海市萬山管理區副區長、海島開發貿易總公司副總經理
1993.03--1993.06珠海市萬山管理區黨委副書記、副區長
1993.06--1998.12珠海市萬山管理區黨委書記、區長
1998.12--2001.07珠海市委常委,萬山管理區黨委書記、區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1.07--2004.01珠海市委常委,金灣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兼高欄港區黨委書記
2004.01--2004.03珠海市委副書記,金灣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兼高欄港區黨委書記
2004.03--2007.01珠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1--2011.09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09--2012.01廣東省紀委正廳職幹部
2012.01--2013.03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3.03--2013.04廣東省紀委副書記、廣東省監察廳廳長
2013.04--2015.05廣東省紀委副書記、廣東省監察廳廳長(至2015年05月)、廣東省預防腐敗局局長(至2015年04月)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東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預防腐敗局局長鐘世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4月,廣東省政府免去廣東省預防腐敗局局長職務。
2015年5月28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經表決:免去鐘世堅省監察廳廳長職務。
2015年6月25日,廣東省政協十一屆十一次常委會議撤銷鐘世堅廣東省政協委員資格。

開除黨籍

2015年7月2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紀委原副書記、監察廳原廳長鐘世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鐘世堅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審查紀律,干預案件查處,違反保密紀律,向被審查人泄露案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禮品;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接受他人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其中,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鐘世堅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與部分行賄人員串供,並將巨額財物轉移藏匿。
鐘世堅身為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模範遵守黨的紀律,保持清正廉潔,但他執紀違紀、知法犯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審查紀律、組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鐘世堅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對其作出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11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東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察廳原廳長鐘世堅(正廳級)涉嫌受賄、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案件宣判

2016年,鐘世堅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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