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責任追究制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行監督,發現辦案人員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處理錯誤,並依法追究辦案人責任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錯案責任追究制
  • 含義:一種監督方式
  • 監督對象:限於有權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
  • 處理結果:糾正或嚴肅處理
錯案責任追究,是一種監督方式。其監督對象限於有權辦理各種行政、民事、經濟、刑事等限於有權辦理。其追究內容是各類案件。其處理結果,一是要把辦錯的案件糾正過來,二是對辦錯案的單位和人員做出嚴肅處理。實行錯案責任追究製程序:(1)人大常委會做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規定,明確追究範圍、程式、責任、方法等事項。(2)公安司法機關組織對錯案責任追究規定的宣傳和學習,制定落實措施,明確辦案責任。(3)認定錯案,可向執法機關提出錯案追究的意見和建議。(4)責任追究。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其他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5)實施監督。執法單位對錯案責任不追究或處理不適當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採取聽取有關情況的匯報,也可以詢問和質詢,或向發生錯案的有關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書,責成其依法糾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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