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細則

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協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協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與治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細則
  • 地區:錦州市
  • 發布時間:1998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錦州市人民政府
總 則,制定與實施,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管理責任劃分,技術服務及管理,法律責任,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類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市及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市外的公民,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 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從對被舉報人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中給予舉報人5%的獎勵。

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人口發展計畫、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畫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公益金,其來源為社會團體、組織、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的捐助。人口與計畫生育公益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對計畫生育貧困戶的幫扶、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雙女戶父母的養老保險等。
第九條 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知識的宣傳。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在用工時,應當把落實計畫生育的管理與服務、獎勵與優待措施等內容,列入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本單位或者本轄區內的育齡公民簽訂計畫生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並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指導下,做好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的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
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僱工的個體業者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層層簽訂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其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各類性質的企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育齡職工的人數,設定計畫生育機構或者專(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育齡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設定計畫生育機構;育齡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設定計畫生育機構或者專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育齡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下的,指定專職或者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定期匯報制度、聯席辦公制度和履行職責的考核評估制度。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公民依法確立夫妻關係後,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生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可以自行安排。
第十六條 初次生育的夫妻,女方懷孕後,持戶口簿、結婚證、妊娠診斷證明和男女雙方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農民夫妻戶籍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女方到男方戶籍所在地常住,但戶籍未遷入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可以到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登記。
夫妻戶籍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方是城市戶口的,按出生嬰兒隨父隨母落戶自由的原則,可以到嬰兒擬落戶地辦理生育登記。
夫妻雙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一方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一方戶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市生育並落戶的,戶籍在外省、市者需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嬰兒擬落戶地辦理有關生育登記。
夫妻雙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但雙方戶籍均在外省、市的,不能在本市辦理有關生育登記。
第十七條 符合《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先辦理審批手續,再進行生育登記後,方可懷孕:
(一)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請、戶口簿、結婚證、男女雙方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經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後,填寫《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並在雙方所在單位和戶籍地張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上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經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女方方可懷孕。
女方懷孕後三個月內,由夫妻本人或者委託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幹部持《孕產婦保健手冊》及《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二、多孩生育登記。農民夫妻戶籍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女方到男方戶籍所在地常住,但戶籍未遷入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夫妻戶籍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方是城鎮戶口的;夫妻雙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但雙方戶籍均在外省、市的,按照第十六條二、三、五款的規定辦理二、多孩生育登記。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本條第(一)項的程式填報《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並逐級申報,經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女方方可懷孕;懷孕後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二、多孩生育登記。
《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內有效;滿二年未懷孕者,如繼續申請生育,可以持原《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到原辦理生育手續機關重新審核確認後,生育指標繼續生效,有效期仍為二年。
第十八條 育齡婦女憑《生育登記單》入院分娩,生育後到原辦理生育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已辦理生育登記通知單》、《落戶通知單》,分別到嬰兒落戶地婦幼保健機構和公安部門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落戶手續。
嬰兒實際落戶地與辦理生育登記時的擬落戶地不一至的,落戶時需要將原辦理生育登記手續原件移交落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存查,複印件留在原辦理機關存查。
第十九條 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二、多孩生育登記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隨訪,實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女方懷孕和實際出生人口情況。
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懷孕後,符合《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引產後要求再生育的,應當依據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或者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核定無誤後換髮《二、多孩生育指標申請審批表》。
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其生育指標作廢,不再批准生育。
第二十條 已領取《生育登記單》的育齡夫妻,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發生遷移變動時,應當及時到新遷入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享受當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的各項服務。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基本要求,促進計畫生育。
第二十二條 對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特別是對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就業、子女入學升學以及繳納學費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照顧。
建立農村實行計畫生育家庭養老保障機制,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鼓勵開辦計畫生育政策性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策引導、政府資助、農民自願的原則,為年滿14周歲以上的計畫生育獨女戶、雙女戶父母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鼓勵鄉鎮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招聘、雇用農村女工;在安排啟動資金和項目貸款時,應當拿出一定比例用於扶持實行計畫生育的農村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計畫生育獨女戶、雙女戶農村家庭的致富項目。
優先落實計畫生育獨女特困農戶的扶貧項目,優先安排社會救濟物資,給予高於其他特困農戶5%以上的優惠待遇;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計畫生育獨女特困農戶,當地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適當照顧,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視其具體情況依法減收管理費。
鼓勵興辦各種類型的農村老年福利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同等情況下優先、優惠安排計畫生育獨女戶、雙女戶父母入住。
第二十三條 回響晚婚、晚育號召和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條例》中規定的相應待遇。有條件的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婚假、產假或者其他方面給予更高優待。
第二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夫妻雙方均是有工作單位(含外資、合資、私營、企業以及者有僱工的個體業者,下同)的城鎮居民,由夫妻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夫妻一方是無工作單位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由夫妻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各支付50%;夫妻一方是城鎮有工作單位的職工,另一方是農民的,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均是農民的,由夫妻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四)夫妻均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支付。
(五)夫妻所在工作單位由於經濟效益或者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兌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單位應當與享受待遇的人員簽訂延期支付契約,待單位有支付能力時一次性補付。
(六)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但仍向原工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的,仍由原單位支付。
(七)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因其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支付到子女14周歲止。

管理責任劃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擬定本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
(二)負責擬定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組織目標管理責任考評工作。
(三)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進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組織計畫生育醫學技術鑑定工作。
(四)指導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團體工作。
(五)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發展計畫、科技、公安、民政、財政、勞動與社會保障、農村經濟發展、衛生、宣傳、文化、統計、城建、工商管理、藥品監督、鄉鎮企業管理等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以及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群團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一)發展計畫部門的職責:
協調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下達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制定計畫生育領域中高科技產業發展規劃,做好規劃的協調和項目審理工作,並扶持相關高科技產業;負責安排計畫生育領域基本建設專項投資和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
(二)科技部門的職責:
負責指導計畫生育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本級計畫生育科技計畫的編制,並將其納入本級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畫之中;扶持重大計畫生育科技攻關,指導同級計畫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轉化和推廣工作;支持人口科學研究,推進計畫生育研究機構的改革。
(三)公安部門的職責:
1、辦理新生嬰兒落戶時,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憑《落戶通知單》落戶;違反生育政策生育的,憑《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落戶。對沒有《落戶通知單》或者《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的,公安部門應當在落戶後一周內,告知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2、在辦理外地人員遷入手續時,發現違反生育政策的,應當告知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3、在辦理流動人員《暫住證》、《房屋出租許可證》時,應當查驗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情況查驗證明》。
4、結合戶口登記和人口統計工作,協助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了解出生人口和與人口性別相關的數據資料。
5、依法查處威脅、阻礙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及棄嬰、溺嬰案件。
(四)民政部門的職責:
1、在婚姻登記工作中,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範社會收養工作,做好《收養證》辦理中的計畫生育情況的審查工作。
3、在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整體規劃中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在發展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工作中,保證計畫生育困難戶的基本生活;在農村社會救濟工作中,優先照顧和扶持實行計畫生育並符合條件的家庭。
(五)財政部門的職責:
根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條例》及本細則對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要求和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及時合理地安排計畫生育事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協助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計畫生育事業的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畫生育各項經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六)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責:
1、負責擬定有利於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勞動就業及社會保障的有關政策;配合計畫生育部門做好計畫生育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制定有利於農村人口與計畫生育的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規劃。
2、監督再就業機構做好下崗職工計畫生育工作。
3、監督企事業單位在用工時,把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納入勞動契約,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七)農村經濟發展部門的職責:
1、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有利於計畫生育的農村產業政策並監督落實。
2、把計畫生育“三結合”納入農業產業化經營之中;在調整種植結構過程中,優先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提供優良品種、先進技術等。
(八)衛生部門的職責:
1、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指導、質量監督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2、加強B超管理,對私自進行胎兒性別預測或者在產前檢查時透露胎兒性別的,依法追究檢查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3、監督所轄醫療保健機構對懷孕14周以上確需引產的孕婦進行引產時,查驗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或者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並同手術病志一起存檔。
4、監督所轄醫療保健機構在孕婦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時,查驗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登記單》,對沒有任何證明的,應當立即通知其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5、規範醫療市場,禁止無《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從事計畫生育手術。
6、監督所轄婦幼保健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嚴格查驗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已辦理生育登記通知單》或者《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並存檔;對沒有《已辦理生育登記通知單》或者《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的,應當立即通知其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九)宣傳、文化部門的職責:
負責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宣傳報導人口形勢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報導人口與計畫生育的重要新聞;宣傳計畫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定期免費播發人口與計畫生育公益性廣告;禁止銷售和發表宣揚胎兒性別選擇的書籍和文章。
(十)統計部門的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變動情況的抽樣調查;整理和提供人口數據;核定、管理人口統計資料,對人口數據進行分析;建立出生人口性別結構情況通報制度。
(十一)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責:
1、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個體工商業者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2、協助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育齡業者的孕情監測與服務工作。
3、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個體工商業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二)城建部門的職責:
1、外埠建築施工單位辦理來錦的建築施工手續時,應當嚴格審查其與現駐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簽訂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2、監督並隨時掌握來錦的外埠建築施工單位的計畫生育情況,協助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發現建築施工單位人員(包括家屬)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懷孕時,應當及時通知駐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並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
(十三)藥品監督部門的職責:
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畫生育藥具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四)鄉鎮企業管理部門:
1、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所管企業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2、指導所管企業建立計畫生育協會組織。
3、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所管企業育齡人員的孕情監測與服務工作。
(十五)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和考評。
2、督促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擔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責任,落實好計畫生育的各項獎勵與優待措施,配合駐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企事業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3、依法督促所屬企事業單位落實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和幹部待遇等問題。
(十六)群團組織的職責:
積極參與、支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廣泛宣傳人口形勢和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廣大育齡民眾回響黨和國家號召,遵守計畫生育政策,自覺實行計畫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二十七條 下崗、停薪留職、放長假、休長病假、待崗等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出現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原工作單位應當與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育齡女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工作單位應當主動與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得聯繫,檢查其孕情後及時辦理計畫生育管理移交手續。不辦理移交手續,其計畫生育管理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育齡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前就已經違反生育政策懷孕或者生育的,由原工作單位承擔責任。

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盈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縣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達到省二級乙等以上執業水平;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達到省一級乙等以上執業水平。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採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一條 避孕節育免費技術服務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提供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農村育齡夫妻需要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應持《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手冊》由村計畫生育主任簽字後,經鄉(鎮)人民政府開具《避孕節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到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免費技術服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有關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而懷孕的,應當責令其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十三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具體的徵收繳納方式、繳納實現和欠繳處理等,按照《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工商管理、稅務部門,應當如實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狀況。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提供;農村村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供;城鎮無固定職業者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個體工商業者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中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遼寧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以及《錦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錦州市實施〈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細則》(錦政規[1998]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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