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

錢法是中國古代關於金屬鑄幣的法規,包括金屬鑄幣的鑄造、流通、收藏以及長短錢等方面的立法。古代錢法,雖然在實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弊病,但在一定程度上仍起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錢法
  • 拼音:qianfa
  • 起源:商代
  • 相關:私鑄法,流通法,收藏法等
  • 私鑄法:民間私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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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讀音

錢法 qianfa

鑄造法起源

金屬鑄幣起源於商代。隨著商業的發展,逐漸成為貨幣的主要形式。

歷史發展

戰國時期,各國都有自己的錢幣,其形制、大小、輕重各不相同。秦代統一幣制,鑄兩等貨幣,黃金為上幣,單位用“鎰”(二十兩);銅錢為下幣,重半兩。從此開始以“兩”為貨幣單位,並採用外圓方孔的圜錢形式。漢初因秦錢重,不便使用,命百姓鑄榆莢錢,如夾雜鉛鐵,處以黥罪。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時,銷廢舊錢,專令水衡都尉在京鑄五銖錢。此錢輕重合宜,形制進步,自漢到隋基本行用不廢。王莽5次改鑄新錢,幣制混亂。東漢公孫述在成都廢銅錢,鑄鐵五銖錢。隋初鑄“開皇五銖”,規定每一千錢重四斤二兩,命各關置百錢為樣品,進關者經檢查合格,才準攜帶入關,否則熔鑄。禁止使用舊錢,放任不禁者,縣令停祿半年。唐初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每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乾封元年(666),鑄“乾封泉寶”,開創錢幣於“通寶”或“元寶”之上冠以當時年號的命名方法。宋太宗(976~997在位)初年,鑄“太平通寶”。此後置錢監二十多處,最多的一年鑄六百萬貫。每千文約重四斤九兩。北宋主要鑄小平錢,南宋主要鑄折二錢。金代最初使用遼、宋舊錢,正隆二年(1157)鑄“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此後,亦鑄大小銅錢多種,有小平、折二、折三、折五、當十等,錢文皆用漢字。元代主要行使寶鈔,至大三年(1310)始行銅錢法,鑄漢文“至大通寶”小錢和蒙文“大元通寶”當十大錢兩種。至正十年(1350),鑄“至正通寶”,有地支紀年錢、紀值錢、權鈔錢。權鈔錢是用金屬鑄幣來代表寶鈔,分五分、一錢、一錢五分、二錢五分、五錢等五種。明初頒行“洪武通寶錢制”,鑄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小平錢等五種,全部用銅。生銅一斤,外加火耗一兩,鑄小平錢一百六十文。鑄匠每天造錢有定額。京城設“寶源局”,各行省設“寶泉局”,掌管鑄錢事宜。寶源局發錢樣給各省,令依式鑄造。此後,戶部增設寶泉局,專管鑄錢,稱“錢法堂”,又設督理錢法侍郎官。但所鑄不多,並且往往銅而添入鉛錫。嘉靖元年(1522)後,因不用寶鈔,恢復鑄錢,還補鑄各朝未鑄者。所鑄名目繁多,有金背、火漆、镟邊等類。制錢(本朝錢)分為京錢、省錢兩種:京錢稱“黃錢”,每七十文值銀一錢;外省錢稱“皮錢”,每一百文值銀一錢。明末括古錢以充廢銅,新鑄錢品雜亂,質地惡薄,結果大貶其值。清初仿明制,在京師由工部設寶源局、戶部設寶泉局,鑄“順治通寶”。順治十年(1653)後的錢法規定,制錢七成紅銅、三成白鉛;一千文為一串,每文錢重一錢(後增為一錢二分五厘),二千串為一卯;錢式有五種,直到清末皆照此五式鑄造。清文宗(1850~1861在位)時,鑄當千、當五百、當百、當五十、當十共五種大錢,百以上稱“元寶”,百以下稱“重寶”。後又鑄鐵錢和鉛錢。清德宗(1875~1908在位)末年,另造銅元。

其他

私鑄法

歷代封建王朝,一般都是把錢幣的鑄造權集中在封建國家手裡,禁止民間私鑄。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下詔禁止各郡國私鑄。王莽規定私鑄者全家沒為官奴婢,吏和近鄰知而不告,與之同罪。隋、唐初年,準許諸王子等在外地設爐鑄造,但不準百姓盜鑄和用惡錢貿易,還不時由官府用好錢回收惡錢銷熔。宋代以後,隨著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加強,禁令更加嚴格。宋代禁止民間私鑄和使用輕小錢、砂毛錢等,告者有賞。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規定,鑄、熔銅錢和私造銅器者,一兩以上,皆徒二年,罪重者從嚴判刑,罰償錢三百貫;準許他人告發;鄰居失察者,亦罰償金二百貫。明代立法,私鑄工匠,為首者依律問罪,脅從和知情者枷示一月,家屬編戍。各級官員緝獲私鑄起數,附入考成。清代改定私鑄律,為首者和匠人罪斬決,財產沒官;為從和知情買使,總甲十家長知情不告,地方官知情,分別判刑;告賞銀五十兩。後又定剪錢邊律罪為絞監候,申嚴私販之禁,並限期收繳私錢。

流通法

在古代,錢幣的使用和流通,往往有一定的地區範圍。南朝梁初,京城和三吳、荊、郢等地使用銅錢,其他地區雜用谷、帛交易,交、廣地區則全用金、銀。唐德宗(779~804在位)時,各地一度禁帶現錢過境。憲宗(805~820在位)時,不準銅錢越出嶺外。北宋開封府界等十三路專用銅錢,陝西、河東兩路兼行銅、鐵錢,川蜀等四路使用鐵錢。南宋主要使用會子,東南各路兼用銅錢,四川兼用鐵錢。宋初禁止銅錢流入“蕃界”和“闌出”“化外”,邊關官吏失察,五貫以下處罪,五貫以上處死。後改為闌出一貫文,即處死罪,並制訂徒、流、編配、首從等法及許人捕捉、告發給賞。南宋時,屢次申嚴福建、廣東沿海銅錢出界之禁。紹興二十八年(1158),定“銅錢出界罪賞”,如規定將銅錢與蕃商博易者徒二年、千里編管。金代禁止銅錢出境,亦制定罪賞格,同時規定民間交易,一貫以上用交鈔,不得用銅錢;商旅攜帶錢幣不得超過十貫。明、清的貨幣流通,偏重於規定各種銅鈔和寶鈔、銀的搭配比例。明成化元年(1465),頒行通錢法,凡商稅課程,銅錢和寶鈔各半兼收。弘治元年(1488)規定,納贖、收稅,歷代舊錢和制錢各收一半;如無制錢,即收舊錢,二文當一文。萬曆五年(1577),定出各項商價銀、錢按八與二的比例搭配使用,順治十年(1653)規定,用京局、外省錢搭配支給俸餉,錢糧徵收銀七錢三。大抵在1920年後,制錢才不再流通,其輔幣地位逐漸被銅元所代替。

收藏法

為確保流通領域銅錢充足,歷代往往制訂“限錢”法,對收藏現錢數額加以限制。唐憲宗元和三年(808),規定最多為五千貫。元和十二年,又限定在一、兩個月內,用超過部分購貯貨物,限滿違犯者,平民處死,有官品人等奏告朝廷貶責。唐文宗太和四年(830),放寬期限,藏錢超過限額一萬到十萬貫者,在一年內用出;超過十萬到二十萬貫者,在兩年內用出。宋高宗紹興二十九年(1159)規定,民戶積錢超過一萬貫、官戶超過二萬貫,滿二年不換成他物者,皆予沒收。金代規定,官民之家藏錢最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一萬貫,有能告發限外藏錢者,奴婢免為良人,傭者出離,以十分之一充賞金,十分之九沒官。清代規定凡積錢到一百千以上,以違制論處。

長短錢法

在銅錢不夠使用的朝代,還實行“短錢”或者“省陌”法。此法最初起自民間。 梁武帝(502~549在位)時,破嶺以東,用八十錢為百稱“東錢”;江郢以上,用七十錢為百稱“西錢”;京城用九十錢為百稱“長錢”。雖然國家加以禁止,要求通用足陌錢,但在民間仍逐漸形成一種習慣法。唐穆宗(820~824在位)時,規定從俗使用,每緡墊八十錢。唐昭宗(888~904在位)末年,京城用八百五十文為一貫。河南更減少五十文。五代後唐明宗(926~933在位)時,規定買賣皆用八十陌錢,禁止短錢,後漢隱帝(948~950在位)時,更明確立法:輸官錢為八十文,出官錢為七十七文,稱“省陌”,成為官定錢法之一。宋太宗(976~997在位)初年下詔,民間緡錢一律用七十七文為百。此後一般官私出入,皆用此制。有時百姓向官府納錢仍用八十文陌制。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前,官府通行足陌錢,民間通行短錢,以八十文為陌。大定二十年定製,官私用錢,皆以八十文為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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