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錢法制度

西藏錢法制度,清朝管理西藏地方鑄造銀幣和兌換之行政措施。乾隆五十八年(1793)欽定章程規定:以純漢銀鑄造銀錢;圖案正面用漢字鑄“乾隆寶藏”,背面用藏文譯音成“乾隆寶藏”四字;以重1錢、5分兩種搭配鑄造,每紋銀1兩準兌換1錢重新錢9枚,5分重新錢18牧,其舊錢1錢5分重者,亦一律兌換9枚,作為定價,新幣兌換餘下之一錢白銀,作為鑄造費用;各寨租賦有以銀錢折交物件者,商上收納時,按年規定兌換之數,按新鑄舊鑄分別折收;成立鑄錢局,鑄錢銀兩,由商支發,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孜㶸、孜仲喇嘛各2名負責鑄錢局;監鑄局員,如勤慎出力,由駐藏大臣保奏,倘有徇私舞弊摻假者從嚴懲辦,並依所鑄假幣數目加倍罰款。嘉慶、道光年間,繼按《欽定章程》規定鑄造“嘉慶寶藏”、“道光寶藏”,道光後“寶藏”銀幣停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