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引安

錢引安

錢引安,男,漢族,1964年11月生,陝西西安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陝西省委黨校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曾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2019年12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錢引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引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錢引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錢引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西安
  •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 畢業院校:西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代表,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年08月——1983年08月,在西安市農業學校學習;
1983年08月——1989年03月,在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工作;
1989年03月——1992年05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副鄉長;
1992年05月——1994年05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新合鄉鄉長;
1994年05月——1994年08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鎮鎮長;
1994年08月——1996年11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街道辦事處主任(其間:1992年07月——1995年12月,在陝西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年11月——1998年11月,任西安市灞橋區洪慶街道黨委書記;
1998年11月——2000年03月,任西安市灞橋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其間: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在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0年03月——2002年09月,任長安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2年09月——2003年01月,任西安市長安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03年01月——2007年03月,任西安市長安區委書記;
2007年03月——2009年12月,任西安市雁塔區委書記;
2009年12月——2013年12月,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3年12月——2014年02月,任寶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代市長;
2014年02月——2015年11月,任寶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11月——2016年01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6年01月——2016年02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6年02月——2017年05月,任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年05月——2017年06月,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寶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年06月——2019年04月,任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黨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屆陝西省委委員,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陝西省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代表

2018年11月30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榆林市選出的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錢引安,因個人原因,本人提出辭去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榆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錢引安辭去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錢引安的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錢引安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覺悟和政治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一再拒絕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和挽救,拒不交代問題,對抗組織審查;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在職務晉升、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私營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健身等活動;收受巨額禮金和消費卡等財物,長期與私營企業主打牌賭博;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風不正,甘於被“圍獵”。
錢引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錢引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錢引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6月,中共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錢引安利用擔任西安市長安縣人民政府縣長、長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長安區委書記、中共雁塔區委書記、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寶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寶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受賄一案。
一審開庭一審開庭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錢引安利用擔任陝西省長安縣縣長、西安市長安區區長、中共西安市長安區委書記、中共西安市雁塔區委書記、西安市副市長、寶雞市市長、中共寶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推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31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錢引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錢引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廣東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引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錢引安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錢引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錢引安利用擔任陝西省長安縣人民政府縣長、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長安區委書記、中共西安市雁塔區委書記、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陝西省寶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寶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推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313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引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錢引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對查辦其他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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