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收入(銷貨收入)

銷售收入

銷貨收入一般指本詞條

銷售收入是企業通過產品銷售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貨幣收入,以及形成的應收銷貨款。按銷售的類型,銷售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銷售收入兩部分,其中產品銷售收入是主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銷售過程中,一方面為消費者提供了使用價值或勞務,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同時,也實現了產品、勞務的價值,獲得一定數量的銷售收入,以便補償生產耗費,保證企業再生產不斷進行。銷售收入的多少,取決於銷售商品、勞務的數量和價格。銷售收入是企業實現財務成果的基礎,也是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狀況的重要財務指標。工業企業的銷售收入,應是扣除銷貨折讓和銷貨退回後的銷售淨收入。發生的銷售收入記入“銷售”帳戶的貸方,銷售成本和銷售稅金記入“銷售”帳戶的借方,銷售收入大於銷售成本與銷售稅金之和而產生的銷售利潤,由“銷售”帳戶借方轉出 (虧損則由該帳戶貸方轉出),同時結平“銷售”帳戶。

基本介紹

分類,原理,實現,

分類

銷售收入也稱作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比重和業務的主次及經常性情況,一般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數量×產品單價。
企業商品產品銷售和其他銷售所取得的收入。前者的銷售收入包括產成品、代製品、代修品、自製半成品和工業性勞務銷售收入等。後者的銷售收入包括除商品產品銷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和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以及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企業專項工程、福利事業單位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視同對外銷售。

原理

銷售收入的發生,是以商品產品所有權的轉移和已提供的勞務為依據,其主要標誌是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款項的權利。在採用分期付款銷售的情況下,通常以每期收到的貨款作為該期實現的銷售收入。對於生產周期較長的商品產品,通常按生產完工程度,分期確認銷售收入。例如,建築安裝企業按項目施工工程進度計算的銷售收入。
企業銷售商品時,在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後,如仍然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或仍然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則此項銷售不成立,不能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企業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現

銷售收入的一般確定準則
銷售收入確定的方法較多,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它包括①它銷售成立時確認營業收入;②在收到貨款時確認營業收入;③根據生產完成程度確認營業收入。屬於權責發生制範疇,屬於收付實現制範疇,而我國一般採用權責發生制,即以商品產品所有權的轉移即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收款憑證的權利為準。
權責發生制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
1)與收入相關的交易行為已經發生或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
2)獲取收入的過程已經完成或已得到取得貨幣資金的權利。
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收入的確認
1)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若貨款已經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已交給購貨方,無論商品、產品是否發出,都應作為銷售收入實現。
2)託付承收和委託銀行收款結算的方式銷售。以商品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並已經將發票、賬單及運輸部門的提貨單等有關單據提交給銀行並辦妥托收手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3)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以本期收到的現款或以契約約定的本期應收現款的日期作為本期收入的實現。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在商品、產品發出或勞務提供給接受方作為收入的實現。
5)用委託其他單位代銷方式銷售。在代銷的商品、產品已經銷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6)出口商品的銷售。陸運的以取得貨物承運單或鐵路運單,海運的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的以取得空運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7)自營進口商品銷售。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物到達我國港口已取得外運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賬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8)採用商業匯票方式銷售。在發出商品和取得商業匯票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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