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環境功能區劃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環境功能區劃分暫行規定
  • 批號:銅政﹝2011﹞53號
  • 地區:銅陵市
  • 通知時間: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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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環境功能區劃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銅政﹝2011﹞53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環境功能區劃分暫行規定》業經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生活、開發建設以及商貿活動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規定在轄區內的貫徹實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住房與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全市環境空氣功能區劃為二類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適用《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
第五條 全市地表水體劃分為三大類水環境功能區:
(一)市一、二、三水廠飲用水源地:水質管理目標為Ⅱ類,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二級保護區:自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准保護區:自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長江銅陵段、青通河、黃滸河、中心閘河、白浪湖水質管理目標為Ⅲ類,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三)鐘倉河、順安河、勝利河、十里長河、泉欄河、獅峰河、西邊河、東邊河、紅星河、新橋河、盛沖河、新西河、西湖大溝、排洪溝、東湖中心河、盛沖水庫、天井湖、桂家湖水質管理目標為Ⅳ類,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水質標準。
第六條 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為四大類:
(一)4類聲環境功能區: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包括銅都大道、銅官大道、長江路、濱江大道、泰山大道、金山路、北京路、石城大道、銅井路、淮河大道、義安大道、翠湖一路、翠湖二路、翠湖四路、天山大道、新城大道、城東路、建設路、環城北路、隆門路、銅港路、沿新大道、學士路、湖東路、銅胥路、銅蕪路、銅南公路、銅青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合銅黃高速銅陵段、銅蕪鐵路、京九鐵路銅陵段、穿越市區的鐵路及京福高鐵銅陵段等,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4類標準。
(二)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銅陵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含循環經濟工業試驗園區)、橫港工業區、獅子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橋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橋工業園區內的工業用地;石城大道東側銅峰公司、三佳公司區域,冬瓜山礦區、銅陵皖能發電公司、銅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廠區;東部城區規劃的工業用地、承接產業轉移江南片區、國電銅陵電廠、南車集團長江車輛公司銅陵分公司、旋力特鋼基地、港口碼頭作業區等,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3類標準。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包括翠湖一路以南—華山大道南段、銅官大道北段以西—湖東路以東區域;車站新區、銅陵大市場、公交總公司新場區、新廟街道、西湖鎮所在區域、其它一般交通支路、工業集中區中的生活區等,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標準。
(四)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1類標準,除4類、3類、2類區以外的城市區域定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
第七條 鄉村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確定鄉村區域聲環境質量要求。
第八條 三類工業區邊界與其它區域之間,設定寬度不小於300米的大氣污染防護區,大氣污染防護區和工業企業大氣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居住、學校、醫院等環境空氣敏感建築和新增大氣污染的工業項目。
第九條 主城區、南部城區、東部城區、西湖新區、獅子山城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二類工業用地劃定為清潔能源區。清潔能源區內禁止新建燃用煤、燃料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於0.5% 柴油(煤油)、生物質燃料等高污染燃料設施。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應逐步改造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十條 環境空氣、納污水體不達標的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增產減污”的原則,排污指標從建設項目所在工業園區內削減。
第十一條 環境功能區內大氣污染物、未排入污水集中處理廠的污水,分別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排放標準(有行業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行業標準有分級的分別執行廢氣二級和污水一級標準)。
原批准執行大氣污染物三級和水污染物二級排放標準的建設項目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前款標準。
污水排入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建設項目執行水污染物三級排放標準,污水集中處理廠尾水排放執行相應排放標準一級標準。
第十二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飲用水源保護區有關規定。
湖泊、水庫禁止設定排污口,已有排污口應限期拆除。境內未納入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湖泊、水庫按照Ⅳ類水質目標管理,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水質標準。
第十三條 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貫徹《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控制交通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工業企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排放分別執行《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執行試生產(試運營)報告制度和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經信、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環境功能區內的各類建設布局,促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銅陵市城市地面水、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意見》(銅政〔1993〕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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