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銅陵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2017年8月24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銅陵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銅陵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銅陵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應當把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工作,並負責對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國資)、科技、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七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工業遺產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等保護主體責任。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工業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普查與認定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業遺產普查工作。
第十一條 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或者提出相關保護建議。
第十二條 工業遺產認定的重點範圍: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誌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具有標誌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生產技術、生產技能、配方、商號、企業文化等;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與銅陵工業發展密切相關需要保護的工業遺存。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結果和社會推薦情況,提出工業遺產初步名錄,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對於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根據其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銅陵市工業遺產。
符合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定專項保護方案。
第十七條 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確定公布後一年內,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
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明確相關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業遺產的外觀特徵、遺址保存狀況和工藝流程等情況進行建檔。
第二十條 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與保護工作無關的建設工程。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決策程式相關規定決策後,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在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實施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工業遺產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工業遺產的修繕、改造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要求,並提前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修繕、改造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修繕、改造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危害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安全、破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和環境風貌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
(二)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等;
(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四)違規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五)其他有損於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應當儘量在其原有環境中保存;價值較高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提倡企業、行業組織建立與本企業、行業發展相關的專業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捐贈能反映本市工業發展進程的產品。博物館對捐贈的產品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予以收藏、陳列展示。
第二十六條 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轉讓、抵押的,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發生變化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現有工業遺存,改造、建設工業博物館、創意園區、主題公園,或者進行城市綜合開發;並可以採取相關激勵措施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鼓勵和支持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將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責任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日常維護管理等保護責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實施建設工程的;
(二)在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實施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工業遺產的;
(四)擅自修繕、改造工業遺產,不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二)不履行職責造成工業遺產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泄露工業遺產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第一部歷史文化領域的地方法規,備受各界關注。
條例共五章三十六條,圍繞加強我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銅陵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的目的,針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就工業遺產的定義和範圍、相關管理部門職責、普查和認定、保護和利用、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著力增強保護的整體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以法護遺,傳承歷史
銅陵歷史悠久,因銅得名、以銅而興。采冶銅的歷史始於商周,盛於漢唐,延綿3500餘年。新中國第一爐銅水、第一塊銅錠出自銅陵。第一個銅工業基地建於銅陵,第一支銅業股票發自銅陵。銅陵素有“中國古銅都,當代銅基地”之美譽。銅陵的工業文明底蘊深厚,承載著銅工業文明的歷史、現代信息的工業遺蹟、遺存數量大、門類全、價值高。尤其是新中國建立後,我市圍繞發展銅工業而形成的城市工業體系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出現了較多價值高、值得保護的工業遺產(包括產品、工藝、工業信息等)。如銅官山選礦廠選礦車間、鳳凰山銅礦選礦車間、獅子山銅礦壓風機房、掃把溝發電廠舊址、有色公司舊址等,它們不僅記載著銅陵有色金屬工業的發展歷程,同時也見證著新中國銅冶煉的發生、發展的歷史。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加快推進,工業遺蹟、遺存遭受侵蝕、毀損風險急劇增加,有的已經徹底消滅。如煉出新中國第一爐銅水的有色第一冶煉廠粗煉車間和新中國第一座自行設計建造的冶銅煙囪的拆除。這些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的滅失實際上是我市工業文明、城市文明的共同損失。但限於保護、利用法律制度不健全,在認定工業遺產、確定保護主體、明確保護措施、以及追究相關責任等方面存在短板,加之保護與利用中存在較多矛盾衝突等原因,我市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一直處在徘徊狀態之中。因此,制定我市地方法規,以法治方式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顯得愈發緊迫和必要。可以說,條例的出台,既是保護我市工業遺產、增強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蘊的迫切需要,也是打造銅陵形象品牌、推動城市轉型發展的現實需要,同時還是傳承我市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的客觀需要。
精準聚焦,科學保護
提及銅陵工業歷史,很多人都很熟悉。但是具體到工業遺產,能準確界定的恐怕為數不多。關於工業遺產定義,我國法律沒有統一權威的界定,學術界定義也各有不同。基於此,條例明確工業遺產是指銅陵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銅陵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的工業遺存。同時,為了實踐中更好地操作和把握,條例還結合我市工業遺產特點,從六個方面對我市工業遺產認定的重點範圍予以明確。
嚴謹的普查與科學的認定是對工業遺產進行有效保護與利用的基礎,考慮到工業遺產普查與認定工作目前尚處在探索和完善過程中,為此,條例只對普查與認定中普查主體及認定程式等重要事項作出規定;關於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規範,則授權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同時鑒於工業遺產保護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工業遺產認定過程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對工業遺產初步名錄進行評審,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以此增強工業遺產認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多措並舉,協同發力
針對我市工業遺產保護過程中存在的,諸如保護主體不明、責任不清、措施不力等問題,條例從多方面強化對工業遺產保護。
第一,科學合理設定職責,凝聚各方力量。工業遺產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又離不開保護責任人的日常維護管理,同時還需要社會公眾的關注和參與,三者缺一不可。對此,條例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權責分工。鑒於在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經常會涉及到重要利益衝突和調整,我市工業遺產大多屬於省屬國有企業,需要市級層面進行協調。因此,條例規定,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二是明確了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保護主體責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規定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工業遺產日常維護管理等主體責任。三是鼓勵社會參與,支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等方式,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
第二,明確主要保護措施,強化保護效果。為了提升法規的實效性,條例結合我市工業遺產保護實際,採取行為列舉和兜底保護相結合的方式。首先,對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四類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予以明令禁止。其次,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要求應當儘量在其原有環境中保存;價值較高的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第三,鑒於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重要性,條例予以了重點規範,要求:一是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與保護工作無關的建設工程,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二是對危害工業遺產保護單位安全、破壞工業遺產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如徵收、拆除);三是對工業遺產遷移、拆除、修繕、改造、轉讓、抵押等行為加以規範。此外,對將來可能成為工業遺產的工業設施、產品,條例提倡企業、行業組織建立與本企業、行業發展相關的專業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捐贈能反映本市工業發展進程的產品,讓工業遺產保護有一個良性發展的機制。
第三,審慎設定法律責任。設定法律責任是為了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和進行懲戒。條例針對具體違法行為,綜合考慮法律責任的大小、承擔方式以及處罰的輕重,審慎設定相關法律責任。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作銜接性規定。同時,條例還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古”為今用,煥發新生
當前,我市正處在資源型城市轉型升級發展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如何將我市豐富的工業遺產利用起來,科學合理地溶入到我市轉型發展之中,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在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工業遺產,在利用過程中促進工業遺產保護,顯然是一條值得探索的路徑。為此,條例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現有工業遺存,改造、建設工業博物館、創意園區、主題公園,或者在城市綜合開發中加以利用。為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還鼓勵政府可以採取相關激勵措施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並鼓勵和支持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將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通過這些方式,打造我市以工業遺產為依託、以歷史文化為內涵的文化品牌,推動 “商旅文”的有效整合和健康發展,激活工業遺產新的生命力,實現保護與利用“雙贏”。
工業遺產是先輩留下的寶貴遺產,承載著城市近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的文化歷史景觀和記憶,是我市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讓我們共同努力,保護和利用好這筆寶貴的工業遺產,留住原汁原味老工業城市特色,保留城市記憶,提升城市文化內涵,開創建設幸福美麗新銅陵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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