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
  • 代號:銀髮〔2002〕262號
  • 執行時間: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 評獎範圍:人民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簡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第三章申報程式,第四章評審機構,第五章,第六章附則,

簡介

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2〕262號
現將《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銀行業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獎勵在銀行業科技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促進銀行業科技的快速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科技發展獎評獎範圍主要包括:人民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及其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三條銀行科技發展獎實行按項目(成果)評獎的方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
(一)銀行電子化、信息化套用開發和研究成果。
(二)票幣印製行業和金融專用機具研究成果,包括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方法等。
(三)技術基礎成果,包括銀行標準、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 (四)有一定創新和發展、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的理論研究成果。
(五)為決策科技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四條對獲得銀行科技發展獎的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相應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章

申報獎勵的條件及等級標準
第五條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的成果必須是前一年經科技成果鑑定(定型)的項目,具有中國人民銀行檔案規定的鑑定證書,同時各類成果必須具備如下相應條件:
(一)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必須是國內首創或本行業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理論研究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必須在全國性的或國外學術刊物刊登一年以上並經實踐驗證取得顯著效果。 (三)各類標準應在正式公布試行一年以後,經實踐證明使用情況及效果良好。
第六條重大成套項目或系統工程項目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應包括該項目的子項。若某一子項成果確實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並具有廣泛套用性,在不影響總項目獲獎的情況下,並徵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之後,可單獨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但在重大系統工程項目申報獎勵時,應寫明其中的某子項已於何年何月申報或獲得何等級獎勵;對該重大項目的評審,應除去單獨獲獎子項的技術內容,單獨獲獎的子項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七條同類項目(包括技術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產品)或同類技術,不允許重複獲獎。如在原有技術上確有新發明,使原有項目技術水平顯著提高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新發明可申報獎勵。
第八條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的項目必須是沒有爭議的或爭議已被排除的項目。
第九條銀行科技發展獎的獎勵等級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特等獎項目應為科學技術水平很高,社會經濟效益特別顯著,具有特別重大作用意義的項目。 一等獎項目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對促進金融進步具有重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促進金融行業科學進步具有較大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對促進銀行行業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經實踐證明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銀行科技發展獎的獎勵標準為:特等獎獎金68000-75000元,一等獎獎金35000-42000元,二等獎獎金20000-28000元,三等獎獎金8000-12000元(今後隨國家科技進步獎獎金的變化而調整)。獎金由獲獎項目的主管單位在利潤留成、事業費、獎勵費用或費用預算中列支。所有獲獎項目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獎狀和證書。

第三章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銀行科技發展獎項目的申報程式,原則上按任務來源的隸屬關係逐級上報,自選項目按其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共同完成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其他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二條銀行科技發展獎的審批程式分為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科技(電腦)部,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及印鈔造幣總公司均為初審部門。初審合格後,方可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組織複審。 初審部門應完成下列初審工作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科技發展獎勵範圍。 (二)審查申報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備、主要完成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申報項目的實質性內容如有疑問須弄清楚,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或採取其他形式的調配研究。
第十三條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需填寫《銀行科技發展獎申報書》,並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鑑定證書; (二)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三)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四)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五)主要完成人員情況表; (六)科技技術總結報告。 《銀行科技發展獎申報書》及其他附屬檔案一式五份以上(申報特等獎10份,一等獎7份,二等獎6份,三等獎5份),附屬檔案按上述順序排列,與申報書一併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每年1月15日(以郵戳為準)為基層單位向初審部門申報截止時間,3月15日(以郵戳為準)為初審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報送截止時間,過時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凡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三等獎、二等獎、一等獎、特等獎的項目,應交納的評審費分別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其中:初審費占40%,複審費占60%)。初審部門在受理申報科技發展獎項目的同時,應負責收費,然後將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和複審費一併交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

第四章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銀行科技發展獎複審採取會議評審制。評審機構由銀行科技發展獎評審領導小組及其領導下的電子化評審委員會及銀行科技發展獎印製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
第十七條評審領導小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行領導、科技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交通銀行科技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評審領導小組主要任務是:審定銀行科技發展獎獎勵政策;審批銀行科技發展獎授獎項目,投票表決一等獎;協調處理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特等獎項目須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審批。
第十八條銀行電子化和印製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及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的任務是:組織領導本評審會所屬各專業組的評審工作;確定本評審會所屬各專業的獎勵數額;評審特等獎、一等獎項目;批准二等、三等獎項目;向評審領導小組推薦申報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
第十九條專業評審組由本專業若干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評審本專業範圍內的二、三等獎項目;向評審會推薦特等、一等獎項目。
第二十條各級評審機構成員,由中國人民銀行聘任,聘任期為三年。各級評審機構及其成員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利,並對評審結果負責。各級評審機構成員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專業科技方面有較深造詣,在國內同行中水平較高,具有高中級職稱,並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 (二)熱心並能積極參與科技獎勵工作,嚴格掌握標準,秉公辦事。 (三)對申報和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保守秘密。 (四)如果評審人員為項目完成人,在討論和表決該項目時,應予迴避。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一條申報評獎項目應註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人員。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可作為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確定項目總體方案設計。 (二)在研製過程中直接參與解決技術關鍵和疑難問題。 (三)直接參與並解決在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的主要技術難點。 各級行政管理人員一般不作為主要完成人,如確曾參加了某項課題的研究,並符合主要完成人條件,亦可定為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參加申報銀行科技發展獎,但在申報書內應附詳細書面材料,如實說明其所作的技術貢獻;處級以上(含處級)的行政管理人員的材料需由本項目負責人證明,領導簽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主要完成單位是指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層單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製、推廣套用過程中提供物質、經費、技術等條件,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各級行政部門原則上不應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三條主要完成人數限額為:特等獎不多於30人;一等獎不多於15人;二等獎不多於9人;三等獎不多於5人。 主要完成人及單位按貢獻大小排列。對主要完成單位授予獎狀,對主要完成人授予個人榮譽證書。榮獲銀行科技發展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技術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獲獎項目的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
第二十五條獲獎項目獎金不重複發放,已獲獎項目,如又獲得上一級的獎勵,只補發獎金差額部分,扣除部分作為科技成果獎勵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獲獎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公布(保密項目內部公布),不設爭議期。未獲獎項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七條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級銀行部門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樹立國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勞動的職業道德風尚,提倡社會主義大協作,反對個人主義、本位主義等不良傾向。對科技成果在研製或申報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追回獎金、撤銷獎勵。情節惡劣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壓制破壞科技成果上報、評獎者,應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獎勵的項目,不得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其他部委申報。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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