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銀監會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問是在2009年10月28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銀監會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對《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躍,個人貸款業務發展迅猛,僅2009年上半年就累計新增個人消費貸款6508億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億元。但相對於數量日益增加、品種日益多樣的個人貸款現狀和趨勢,我國尚缺乏規範這類貸款的統一的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經營管理雖然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但彼此之間缺乏統一的標準,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同時,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業務違規操作現象,特別是“假按揭”、“頂冒名”以及貸款挪用等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到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影響到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持續支持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增長、促發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個人貸款的信心,進一步加大信貸對擴內需的支持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保護借款人和貸款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監會在綜合借鑑和吸納國內外個貸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辦法。
問:《辦法》中對“個人貸款”是如何定義的?
答:《辦法》從保護個人貸款合法權益的角度將個人貸款定義為“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按約定條件提供貸款資金並收回本息的經營行為”。《辦法》包括了從貸款受理直至貸款收回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了貸款活動中借款人、貸款人以及交易對象、中介機構等主要當事人行為,從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進行制度安排。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個人貸款管理的法規,也是銀監會近兩年一攬子貸款業務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辦法》的實施是否會增加個人貸款申請的難度?是否會抑制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增長?
答:《辦法》不針對具體個貸業務品種的申請設定額外條件,而重在對貸款全過程的監測和管理,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明確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目前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在實踐中已經按照此法支付。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實際情況,力求符合客觀實際,在尊重辦法共性規定的基礎上,具體由各商業銀行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實行個性化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辦法》中的個人貸款具體條件和門檻沒有新的變化,不僅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合理增長產生抑制作用,而且由於《辦法》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於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反而會增加貸款需求人使用貸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問:為什麼對個人貸款實行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貫徹“實貸實付”貸款理念的具體體現,一方面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範貸款挪用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等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在貸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則上都實行受託支付,這在我國個人貸款中已經是比較普遍的慣例。同時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複雜性,《辦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或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經貸款人同意,可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增加業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信貸質量將得到提高,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問:《辦法》對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契約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二是對貸款人受託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方式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是明確要求貸款資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所有個人貸款需按照契約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人有審查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的義務。
問:為什麼要求貸款人必須堅持面談、面簽制度?
答:從國際上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業務實踐看,通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鑑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實用途,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從而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在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貸款調查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重點強調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契約及其他相關檔案,確保貸款人有效識別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防範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訂相關檔案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在保護借款人利益的同時達到防範信貸風險的目的。
問:銀監會如何推進《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定了不適用的業務範圍。《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準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
三是密切跟蹤《辦法》執行情況。《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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