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

《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在1994.12.26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4.12.26
  • 實施時間:1995.01.01
頒布單位,頒布時間,實施時間,內容,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時間

1994.12.26

實施時間

1995.01.01

內容

註: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廢止2006年4月30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金銀首飾的範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範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二、零售業務的範圍
《通知》第三條所稱“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三、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同時持有《經營金銀製品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影印件及《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樣式及填寫說明附後)的經營單位,不徵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購貨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銀首飾加工業務的單位為同時持有《許可證》影印件及《證明單》的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不徵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委託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三)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四、納稅地點
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應納稅款應在所在地繳納。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繳納。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臨時銷售金銀首飾,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一律按規定徵收消費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後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消費稅款不得從應納稅額中扣減。
五、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
(一)申請辦理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以下簡稱消費稅認定)的經營單位,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中國人民銀行準予其經營金銀製品業務的批件及有關證件、資料,向核算地縣以上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同時申請辦理消費稅認定登記。
原有的經營單位,應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審核《許可證》準予繼續經營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核算地縣以上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消費稅認定登記。
經營單位辦理消費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登記表》(表樣附後),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申請辦理消費稅認定的書面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準予從事金銀首飾經營業務的批件或《許可證》;
3.《營業執照》;
4.《稅務登記證》;
5.開戶銀行帳號;
6.金銀首飾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設定說明;
7.會計人員、辦稅人員會計資格證明;
8.經營金銀首飾購銷存台帳式樣;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消費稅認定登記證件(樣式附後)。
(二)消費稅認定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消費稅認定登記證件。
(三)對辦理消費稅認定登記後,轉入正常經營的經營單位,不能如實提供第一款所列資料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改正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取消其消費稅認定登記證件。
六、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下列資料:
(一)《金銀飾品購銷存月報表》(另行下發);
(二)從事批發、加工業務的經營單位應報送《證明單》。
七、《證明單》的使用管理
《證明單》是劃分金銀首飾批發、零售業務的主要憑證。
(一)《證明單》的使用。
1.《證明單》的基本聯次。《證明單》共四聯,第一聯由售貨單位留存,並附在售貨發票存根聯之後;第二聯由售貨單位進行納稅申報時報送其主管國家稅務局;第三聯由購貨單位留存;第四聯由購貨方購貨後交回其主管國家稅務局,註銷領取記錄。
2.《證明單》由購貨單位在購貨前向其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領用。
3.購貨單位攜《證明單》購貨。
4.《證明單》中的“購進(加工)金銀首飾情況”由售貨(加工)單位填寫,其金額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一致。售貨(加工)單位填寫、蓋章後,第三聯、第四聯交購貨單位帶回。
(二)《證明單》的管理。
1.《證明單》的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2.《證明單》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印製和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3.《證明單》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分局)蓋章有效。
八、違章處理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請辦理消費稅認定登記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納稅人轉借、塗改、損毀、丟失、買賣、偽造消費稅認定登記證件、《證明單》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其他征管事項,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