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2015年12月8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金牛府辦發〔2015〕47號印發《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主體和範圍、工作程式、資金管理、責任分工、附則6章21條,由金牛高管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金牛府辦發〔2015〕4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8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金牛府辦發〔2015〕47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產業功能區,區屬各國有公司:
《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實施細則

金牛區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快金牛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發展和產業升級,根據區政府《關於進一步盤活工業用地加快推進工業園區內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金牛府發〔2015〕1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業用地協商收回是指為實現高效利用工業用地資源目標,依法通過協商方式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或解除工業用地招商協定的行為。
第三條 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按照“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協商自願”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主體和範圍
第四條 金牛區人民政府為協商收回工業用地的主體,指定成都市鑫金工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金工投公司)作為實施單位,具體開展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
第五條 範圍
(一)協商方式收回工業用地範圍。
1.已出讓已建或在建工業用地;
2.已出讓未建工業用地。
(二)解除工業用地招商協定範圍。
1.已簽招商協定、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已建或在建工業用地;
2.已簽招商協定、未辦理供地手續的未建工業用地。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六條 前期論證
金牛高管委會同鑫金工投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土地使用權人意願,對擬協商收回土地進行前期論證,形成工作計畫。
第七條 調查審核
金牛高管委、鑫金工投公司會同相關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以下資料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意願調查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查看原件,提交複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有效的建築手續(查看原件,提交複印件);
(四)單位資質材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董事會、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進行收回協商的書面意見;
(六)辦理質押、抵押和被查封等情況說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評估
鑫金工投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擬協商收回工業用地的土地、地面建(構)築物及其他相關成本等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九條 方案預審
鑫金工投公司在評估結果範圍內與工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形成協商收回方案。金牛高管委負責對收回方案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和收回方案提交土地協商收回工作預審會進行預審查。
土地協商收回工作預審會由功能區分管負責同志召集,區經科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金融辦)、區審計局、區房管局、金牛高管委、區法制政務辦、國土金牛分局、規劃金牛分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鑫金工投公司參加,會議以紀要形式形成預審結論。
第十條 方案審批
金牛高管委將協商收回方案、預審會會議紀要報金牛區土地綜合管理和城鄉規劃協調小組審議。
第十一條 契約簽訂和實施
協商收回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由鑫金工投公司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協商收回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收回款。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和房屋權證註銷手續。後期管理由鑫金工投公司負責。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資金來源
(一)政府土地出讓收入;
(二)鑫金工投公司自有資金和融資;
(三)區政府批准可用於工業用地協商收回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土地協商收回資金納入鑫金工投公司專賬管理。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十四條 國土金牛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負責權屬覆核和協調註銷國土證。
第十五條 金牛高管委負責牽頭協調工業用地協商收回工作;負責前期論證和編制工作計畫;負責土地使用權人意願調查和收取資料;負責解除招商協定。
第十六條 鑫金工投公司參與前期論證和編制工作計畫;負責契約條款的談判,形成協商收回方案;負責契約簽訂和執行;參與解除招商協定工作。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區國資辦、區金融辦)負責資金的統籌;負責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負責全程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對協商收回土地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九條 區經科局、區房管局、區法制政務辦、規劃金牛分局、屬地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金牛高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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