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金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地區:金昌市
  • 市長:金昌市
  • 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市 長:張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第二條 。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審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手續。
第五條 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租賃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用於支付房租的;
(七)企業破產、職工買斷工齡下崗或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未再就業,並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八)農業戶口職工或在本市務工的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
(九)職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情形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款總額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預(決)算金額。
購買自住住房發生之日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購房稅務發票開具時間或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時間為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發生之日時間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八)、(十)項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及利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第九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沖抵住房貸款本息餘額的,在留存規定的額度後,提取金額轉入借款人的貸款賬戶用於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貸款餘額。
第十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情形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職工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及利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第十一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不超過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但可逐年申請提取。
第十二條 職工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提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
(二)《金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在管理中心預留的財務印鑑;
(三)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職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夫妻關係證明材料(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五)職工委託他人辦理的,由職工本人出具代理委託書,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代理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 根據不同情形,職工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職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應提交經縣級(含)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購房介紹信、購房稅務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2.職工購買二手房申請提取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交縣級(含)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交縣級(含)以上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土地證、房屋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預(決)算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縣級(含)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鑑定證明及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預(決)算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離休、退休的,應提交離休證或退休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殘疾人證(1-4級)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應提交戶口註銷證明、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契約原件及複印件,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購房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六)無房職工租賃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1.租住公房的,應提交租賃契約、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的房租支付憑證、單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失業的,提交失業證);
2.租住私房的,應提交經縣級(含)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地稅部門開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的房租發票、單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失業的,提交失業證)。
(七)企業破產、職工買斷工齡下崗或失業,50周歲以上男性職工或45周歲以上女職工,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證。
(八)農業戶口職工或在本市務工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需提供: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檔案;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九)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身患重大疾病、發生重大傷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縣級(含)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醫療費用憑證。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提交《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或死亡註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還須提供身份證、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及其他證明繼承權的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四條 職工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提取手續:
(一)職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並蓋章;
(三)職工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持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和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四)職工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銀行辦理提取或轉賬手續。
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職工賬戶實行託管的,職工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可帶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直接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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