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

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

《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系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檢察院四川大學法學院的合作項目,於2010年啟動,現已結題。共在省級以上的報刊發表階段性成果7篇,其中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在國家級報刊發表論文3篇。須要指出的是,部分課題同時也是四川省人民檢察院2010年度檢察理論研究的重大課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
  • 書名: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232頁
  • 開本:16
  • 定價:32.00
  • 作者:陳兵 古立峰
  • 出版日期:2012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020804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由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兵、四川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古立峰教授主持和統稿。

圖書目錄

主題報告
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式實證研究:眉山模式
檢察官量刑建議制度:現實與未來——一個實證角度的研究
相關研討
量刑正義的程式之維——量刑權的程式制約機制研究
量刑建議制度構建中的幾個難題
罰金刑的量刑建議——以眉山試點為例
論公訴人調整量刑建議的許可權
論量刑事實的證明

文摘

著作權頁:



1.在法律屬性上,量刑建議不僅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義務。公訴權既包括請求定罪權,也包括請求量刑權,是兩者的有機統一。量刑建議權實質上是請求量刑權,或求刑權,屬於公訴權的範疇,量刑建議,有的稱為量刑意見,是請求量刑權的體現,是公訴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有論者認為,量刑建議源於起訴權中的量刑請求權。有論者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可從檢察機關公訴權及其公訴職能本身推導而來。其理由是:“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就是請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同意檢察機關對案件性質、案件事實的認定,對量刑處罰、執行方式的認定。檢察機關請求法院認定案件性質、案件事實是在行使定罪請求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科以何種刑種、什麼刑罰、哪種執行方式,是在行使量刑請求權。二者都屬於公訴權的具體職能,不能把後者與前者割裂開來,視作不同性質的權力。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公訴職能包括定罪的請求和量刑的請求。量刑建議權使得檢察機關追訴的請求具體化。這樣一種具體化是公訴職能的必然要求。”①而且認為:“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是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建議、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罰,對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司法請求。這是因為,根據控審分離原則,公訴權本身是一項司法請求權,它本身不具備終結性,即最終判定性和處罰性;它是國家刑罰權實現的準備和條件,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具有承前啟後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實體性要求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最終實現。這也說明,在判斷量刑建議屬性時,不能用沒有決定力和強制力,就否定量刑建議的權力屬性。”②這從公訴權及公訴職能的角度揭示了量刑建議的法律屬性。這兩種意見的實質是相同的,與司法解釋《量刑程式指導意見》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在試點初期,也就是沒有明確量刑建議權或將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式之前,有人認為“雖然量刑建議權在刑訴法中沒有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它可以視為公訴權的組成部分,也是對法院自由裁量權監督的一種有效方式。由於這種做法處於嘗試階段,其改革、完善還有極大的探尋空間”。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明確地規定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但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中來看,有些條文暗含了量刑建議的內容。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可以視為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一個法律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