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保險規定

重複保險規定是被保險人將一個標的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投保同樣的風險,而且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可保價值。

例如,某間房屋價值150萬元,房主向甲保險人投保該房屋的為火災保險,保險金額是100萬元,同時向乙保險人投保該房屋的火災保險,保險金額是60萬元。該房主的行為就構成了重複保險。重複保險後,發生了災害事故而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從多個保險人那裡獲得的賠償總值不能超過該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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