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經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1〕3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著名商標的認定、著名商標的保護、法律責任、附則5章35條,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9月22日
  • 公布時間:2011年9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2年6月1日
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廢止的說明,

公告

〔2011〕31號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已於2011年9月22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2011年9月22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依照本條例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以及生產、經銷前述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和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著名商標。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權利人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創立著名商標,對在創立著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願申請、專家評審、統一公布原則。
第七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註冊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該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權利人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且近三年無重大商標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
第八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但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註冊人也可以向被許可人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對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複審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覆核。
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未通過評審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覆核。
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頒證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著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對續展申請的認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認定程式辦理。續展認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標的認定仍然有效。
續展有效期為三年,自該著名商標上一屆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申請未通過認定的,著名商標的認定失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參與著名商標評定的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屬於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認定著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著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著名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上和廣告宣傳、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
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註銷,或者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範圍的,不得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及類似字樣。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保證商品質量,維護著名商標聲譽。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同等條件下在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上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二條 在不相同或者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著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申請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商標法實施前已經使用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
(二)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重慶市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三)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通用或者公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變更、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在變更、轉讓核准或者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予以認定的;
(三)著名商標認定之後,喪失認定條件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認定著名商標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被撤銷著名商標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該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該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的;
(二)該著名商標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該註冊商標被撤銷、註銷的;
(四)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申請未通過續展認定的;
(五)其他應當註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及類似字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不相同或者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沒收侵權商品。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和審查著名商標申請的;
(二)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認定著名商標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標保護職責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委員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申請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標的評審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業秘密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標權利人、著名商標權利人包括該商標的註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市級媒體進行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續展的,適用本條例。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及其說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草案向大會作如下說明:
商標是區別商品(服務)的標誌,屬企業智慧財產權,提高商標知名度,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措施。知名度高的商標能帶動產業發展,能客觀反映一個地區經濟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因而國家和各省市都積極實施商標戰略,著力培育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我市參照《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開展了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並於1997年頒布實施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至2010年底,全市已擁有註冊商標5.3萬件,著名商標635件,馳名商標40件,對促進我市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辦法》確定的主要制度總體上運行良好,但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一是認定標準、認定程式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修訂了《商標法》,辦法第21條引用的《商標法》有關條款內容已經改變,我市《辦法》需作相應調整。為深入推進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增加我市著名商標的擁有量(2010年在全國各省市中列20位),有必要總結近年來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政府規章修改提升為地方性法規。
一、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的安排,起草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要求進行了審查:堅持開門立法,深入基層調研,到渝中、永川、開縣等區縣進行座談,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商標代理機構的意見;書面徵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徵集社會公眾意見;召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和市質監局等部門,就爭議問題進行協調;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和商標行業的專家進行了專題論證。上述工作完成後,又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財經委員會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請審議的草案。草案已經2011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共5章36條,包括總則、著名商標的認定、著名商標的保護、法律責任、附則5個部分。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認定主體
商標管理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據此,草案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但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應當予以協助配合(第四條);同時,還對工商部門如何履行認定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著名商標認定申請進行初審(第九條);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對著名商標認定申請進行評審,以及對評審意見進行覆核(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審意見的複審工作,以及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撤銷和註銷工作(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關於認定條件
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註冊商標,其市場知曉度高於普通的註冊商標。因此,註冊商標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草案在保留《辦法》原有規定並充分吸收近年來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家馳名商標認定條件,規定了著名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是從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的持續時間、商品質量信譽、主要經濟指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七條)。
(三)關於認定程式
為了提高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公正性,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認定程式:
一是設定了初審程式,為了方便企業提交認定申請,充分發揮區縣(自治縣)工商局的積極性,草案規定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區縣(自治縣)工商局負責初審(第九條);
二是細化了評審程式,為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高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公信度,草案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評審工作,並對如何評審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
三是明確了公示、公告程式,通過評審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著名商標認定申請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並進行公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是規定了複審、覆核程式,申請人對初審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請複審;對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異議,由市工商局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覆核(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
對著名商標實施一定程度的特別保護,打擊“搭便車”、“傍名牌”的不誠信行為,可以切實維護著名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進一步提高著名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為此,草案規定:
一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特殊保護職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著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著名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在市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八條);
二是明確了專有使用權,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上和市場宣傳活動中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其他人不得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及其類似字樣,並對擅自使用的情形設定了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三是實施跨類保護,為了加大著名商標保護力度,草案規定,在不相同或者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著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沒收侵權商品(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四是實施字號保護,草案規定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申請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第二十三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1年7月2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有利於提高和保護本市企業創立自主品牌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從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011年8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工商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經9月14日法制委員會第48次全體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1.關於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兩點修改意見:一是建議建立商標評審的專家庫,每次評審時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作為評審。二是建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有有關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人員參加。二次審議稿充分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第三款修改為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的專家、相關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組成”。同時,鑒於草案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該條中有關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式的具體規定。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最後一句“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稅收減免、廣告宣傳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沒有實質意義,且土地使用、稅收減免政策地方不宜或不能作出規定,建議刪除。二次審議稿吸納了這一意見。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刪除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本條例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續展的,適用本條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鑒於市工商局已按照《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開展了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條例對以往認定的著名商標應具有溯及力。因此二次審議稿保留了這一規定。
4.為便於理解,將草案附則第三十四條關於著名商標具體認定標準及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工商局制定的規定,分成兩款納入條例正文。即刪去草案第三十四條,在二次審議稿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在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
5.根據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在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後增加規定“續展認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標的認定仍然有效”;將草案第十六條中“參與著名商標評審認定的工作人員”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參與著名商標評定的人員”;刪去草案第十七條中“認定工作所需費用,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鑒於草案已經比較成熟,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提交本次會議表決。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廢止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說明如下。
一、立法情況
重慶直轄後,我市參照原國家工商總局1996年出台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省市區的做法,開展了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市人民政府於1997年11月出台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來規範和保障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完善和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1年9月22日通過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條例的實施對於促進我市商標品牌戰略的落實和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廢止的原因和草案形成過程
2017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啟動了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調研工作,並於2017年11月2日出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該意見首先肯定了著名商標制度的歷史作用,認為“這項制度運行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其次,指出了存在的問題,認為“地方著名商標制度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不符,繼續保留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弊大於利;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最後,明確要求8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含我市)和3個地級市人大常委會對著名商標立法進行清理,適時廢止。根據該研究意見,河北省、湖北省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已經廢止了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黨組於2017年12月決定啟動《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廢止工作。根據黨組決定,在前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常委會法制工委起草了草案建議稿,並聽取了市人大財經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經2018年3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廢止後,有關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不應再執行;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有關著名商標制度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並做好相關的宣傳和引導。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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