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金融辦、市國資委、市工商局有關人員組成,經市政府授權,負責對股權登記託管機構的股權登記託管活動進行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暫行辦法
  • 令號:渝府發[20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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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0]6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明晰股權關係,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打好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登記託管是指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接受公司或股東的委託,管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提供股權託管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是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授權在重慶市範圍內開展公司股權登記託管服務的唯一機構,即重慶股份轉讓中心。
第四條 在重慶市範圍內設立的國有控股、參股或其他經濟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集體股、內部職工股和社會個人股等各類股份應在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託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年檢等手續時,應提交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股權登記託管應當遵循集中統一、高效服務、整體託管、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
第七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接受公司或股東委託,管理公司的股東名冊,並提供下列業務:
(一)股權登記業務,包括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質押登記、撤銷託管登記、退出託管登記等;
(二)股權託管業務,包括代辦權益分派、掛失、股權查詢、股權凍結、信息披露、諮詢服務等。
第八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及時為公司或股東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業務,並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做好股權登記託管工作。同時,為股權登記託管的安全運行提供完善的場所設施、數據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備份。
第九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登記託管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股權登記託管業務
第十條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權登記託管事項形成決議後,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提出公司股權登記託管的申請。公司應在工商註冊登記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提出公司股權登記託管的申請。
第十一條 公司或股東應當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提交股權登記託管所必需的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與公司或股東簽訂股權登記託管協定後,對公司或股東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審查合格的進行股權登記託管。
第十三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為公司設立股東名冊,為股東開立股東賬戶,並出具股東賬戶卡。股東賬戶的基本內容包括股東名稱、股權名稱及數額、股權變更記錄、股權質押記錄、股權分紅記錄等。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合法持有的股權因轉讓、贈與、繼承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股東未按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產生的責任及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股東質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權,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質押契約,由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對質押登記後的股權由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進行凍結。
第十六條 發生質權消滅事由的,質押雙方當事人應申請註銷登記,由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註銷登記,並對質押的股權解除凍結。
第十七條 股許可權售或解除限售的,公司應依照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要求攜帶申請材料到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限售登記或解除限售登記。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可以撤銷公司的登記託管:
(一)公司經批准上市的;
(二)公司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需要撤銷登記託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公司委託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權益分派的,應當與股權登記託管機構簽訂委託協定,並將權益分派方案提交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採取資金分派方式的,公司應在權益分派日前將足額資金劃入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按委託協定的約定,將權益分派的資金劃入股東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股東遺失股東賬戶卡,應當持有效證件及時到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在依申請受理掛失後辦理股權凍結。股東遺失股東賬戶卡未按規定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產生的責任及後果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股權查詢服務:
(一)公司查詢本公司的股東及股權;
(二)股東查詢其自有股權的變更情況、分紅情況及本公司的相關情況;
(三)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凍結託管的股權:
(一)按照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業務規則凍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
(二)按照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業務規則凍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股權;
(三)已辦理質押登記的股權;
(四)因股東賬戶卡掛失而應當凍結的股權;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凍結的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知悉或應當知悉其股權被司法凍結或權利受到限制的,應於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股東未按規定辦理的,產生的責任及後果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提交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以備公司股東查閱。
第二十五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負責對公司的股東名冊進行管理,並依規定向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股東名冊。
第二十六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與國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確保股東名冊、股權變更、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流轉登記的及時、準確,切實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及違規責任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對股權登記託管機構的股權登記託管工作進行監管,對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督促國有控股、參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擬上市公司及進入重慶市擬上市儲備庫的企業按本辦法辦理股權登記託管,並督促公司在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年檢等手續時,提交股權登記託管證明材料;
(三)對不按規定登記託管,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經市政府授權由管委會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管委會對股權登記託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向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隱瞞應當報告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失實資料的。
第三十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因工作疏忽、操作不當或者違規行為造成公司或者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向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提供審計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失實報告的。
公司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股東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按自願原則在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權登記託管。具體實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股權登記託管業務規則,並報管委會備案。在股權登記託管的基礎上,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可根據公司需求依法開辦相關的新業務,並制定業務規則。
第三十五條 已註冊成立但尚未在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託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到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辦理股權集中登記託管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聯合產權交易所開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登記業務的批覆》(渝府[2005]11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託管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府[2007]90號),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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