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是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 適用對象:本市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
  • 章節:共10章
  • 編號:渝文審〔200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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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07〕50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的管理制度,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控制中小學生流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
第三條 凡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復)學、升(留、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及其學籍檔案資料管理等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學 制
第四條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制為九年。分為:國小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級;國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級。
第三章 入 學
第五條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及盲、聾、啞等殘疾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就近入學。城鎮小學生就近入學正常行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鐘;農村鎮(鄉)、村國小低中年級就學單程為2.5公里,高年級為5公里。國中新生入學,除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學校入學。
城區國小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契約)和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區縣教委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城區國中新生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上學單程在5公里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片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和人口居住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學校服務片區和學生對口入學學校。
第六條 其他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而房屋拆遷的適齡兒童,憑拆遷證明、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學校入學,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學校;對新建住宅小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確定其對口學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仍按“三對口”入學。
父母系邊海防部隊和流動性單位(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而寄居在親屬家並持有市內長期居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
流動人口子女(含進城農民工子女)入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暫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帶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原籍戶口、用人單位工作證明(或務工就業勞動契約、攤位租賃契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臨時居住證等相關證明(在校國小、國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國中一年級新生還應提供國小畢業證明),到暫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公辦中國小不得拒收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校就讀。
地域交錯地帶的學齡兒童,可以按照歷史慣例就近入學。
適齡的盲、聾啞、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按特殊學校招收新生的有關規定執行,普通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其它特殊情況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應在每年的7月20日前發出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蓋有招生學校公章的《入學通知書》,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國小畢業生需提供《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畢業證書》,流動人口子女應帶上相關材料)在每年的9月1日前送子女(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即取得國小、國中學籍。新生取得一所學校的學籍後,其他學校不得同時再給予學籍。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註冊,學生家長(監護人) 須憑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長(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
第八條 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服務區應接收的學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小、國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國中學校不得在國小非畢業年級提前組織招生。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額國小以不超過45人為宜,國中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四章 緩 學 免 學
第十條 確因智力發育有嚴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殘疾、傳染病以及其他疾病,喪失學習能力或不宜到校學習,需要免學或暫緩入學者,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部門鑑定,經學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理緩學、免學手續。
對義務教育階段具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辦理緩學、免學。
第五章 轉 學 借 讀
第十一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及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由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繫表”,並持轉學聯繫表分別依次到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轉入區縣、轉出區縣簽署意見並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後即完成轉學手續。學生持轉學聯繫表、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聯繫表”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留存,轉學證明由轉入學校留存。
第十二條 對確因無法聯繫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學生轉學。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學校借讀,學生及家長(或指定監護人)須持書面申請、原學校借讀證明、有關單位證明向借讀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同時填寫“借讀登記表”,經借讀學校同意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到借讀學校借讀。
第十四條 借讀生在原校保留學籍,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延長。借讀學校對借讀生不列入正式學籍,但要建立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後,學校將臨時學籍卡、成績報告單等相關材料交學生轉給原學校。
從新生年級起就在借讀學校借讀的學生,可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借讀學校參加綜合素質評定和學業考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並註明“借讀”字樣。
第十五條 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或借讀。
第十六條 轉學和借讀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一周。確因市政動遷和父母(監護人)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須辦理轉學者,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六章 休 學 復 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暫時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或因出國探親、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區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生學籍。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出國探親或留學的,休學期限不超過二學年。休學期滿後,學生及其監護人須持休學證書(因病休學的要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癒證明、住院期間的病歷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準予復學,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級學習。休學期未滿一年,原則上應在本年級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提前半個月向學校提出續休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續休。
第一十九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經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借休學變相留級。
休學、復學學籍的變更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升學 留級 跳級
第二十條 學生學年各科學業成績總評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德體合格,予以升級。學年成績不合格,可在下學年開學後補考,補考合格後可隨班升級,補考不合格者,可隨班附讀。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的,須由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留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特別優異、德體合格,經學校考核,能達到上一級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以跳級。
第二十三條 國小、國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跳級。
第八章 畢業 結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國小學習期滿,修完規定課程,各科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達到規定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畢業證書。
國小修滿規定年限,畢業考試或最後一學年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仍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國中學習期滿,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各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畢業證書。
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畢業證書(註明補考)。
凡語、數、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餘考試考查學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綜合素質評價有一項為“D”等,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結業證書。
學生未修滿修業年限的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仍發給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結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七條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畢業證書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審核,由學校驗印頒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國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制發,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委員會審核驗印,學校頒發。
第九章 獎勵 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市或區縣、學校、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二十九條 凡授予“優秀少先隊員(團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
學校應將學生受校級以上的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記入學成長檔案。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有違反《中國小學生守則》、《中國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校規校紀的,應加強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且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確因錯誤性質嚴重的,可送工讀校進行教育。
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觸犯刑律被勞動教養的學生,學籍自動取消,學校要將學生的情況及時報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式合法、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以前,要與家長(監護人)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
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提出覆核申請。學生對覆核決定不服的,可向區縣教育行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學年後,認識錯誤,並已改正錯誤,經學校審議通過,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
解除勞教後需恢復學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學籍管理 檔案資料
第三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區縣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符合本區縣實際的學籍管理細則。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和學校要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市、區縣(自治縣)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及細則,學校領導和有關教師、職員要嚴格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學生的各種學籍註冊、變動手續等,定期上報、核對有關學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學生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學校所建立的各種學籍檔案資料符合《檔案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要加強學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學校三級學籍管理網路,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確保各種學籍信息的準確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凡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各區縣可結合本區縣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我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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