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

重慶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為加強統一代碼管理,建立健全社會監督體系,實現社會經濟和行政管理標準化、現代化,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0年7月1日
  • 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 通過時間:2000年6月28日
辦法內容
重慶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
(2000年6月2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統一代碼管理,建立健全社會監督體系,實現社會經濟和行政管理標準化、現代化,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按國家有關代碼編制原則,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或個體工商戶賦予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號,它分為法人代碼和非法人代碼。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領取代碼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代碼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代碼標準和工作規範;
(二)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的代碼管理工作;
(三)劃分代碼區段;
(四)賦予代碼、頒發代碼證;
(五)建立代碼資料庫,提供代碼信息服務;
(六)代碼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其各自行政轄區內有關代碼登記和發放代碼證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編委、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代碼推行及套用工作。
第五條 下列機構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申領代碼: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及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店堂名稱的個體工商戶;
(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
(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經濟協作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外地駐渝機構;
(五)國家規定由外經、民政等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國(境)外非政府組織駐渝機構;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其他應當申領代碼的機構。
第六條 申領代碼,應當在核准登記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管理許可權向市或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代碼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機關、事業單位批准或立檔案複印件;
(四)社會團體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五)其他證明檔案。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進行審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領人報送的檔案和資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賦碼的書面答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賦予代碼,發給代碼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賦碼,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代碼證的正本和副本(含IC證)具有同等效力。
代碼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
第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或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地址,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原代碼證、變更登記證明到原辦證機關辦理代碼變更手續。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或個體工商戶被註銷,應當在被註銷之日起30日內,持原代碼證、被註銷登記證明到原辦證機關辦理代碼註銷手續。
代碼一經註銷,不再啟用。
第十一條 代碼證遺失或毀損的,應當持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代碼證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代碼證的年度檢查,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第十三條 代碼證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持證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攜代碼證正本或副本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收取辦證費用應當執行國家規定,並經市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代碼套用部門應當在其各項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庫中設定“代碼欄”,並在受理相關業務時查驗其代碼證;無代碼證的,不予受理申辦事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申領而未申領代碼的;
(二)代碼證有效期滿未辦理換證手續的;
(三)應當辦理代碼變更或註銷手續而未辦理的;
(四)應當補辦代碼證而未補辦的;
(五)未辦理代碼證年檢手續的。
第十七條 偽造、塗改、出借、轉讓代碼證或使用無效代碼證的,有關代碼套用部門應當暫扣其代碼證,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申領代碼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或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代碼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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