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對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由於新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還在研究制定之中,為了便於正常工作,要求各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仍按《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渝價[1999]398號文)執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執行中各地反映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中存在的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對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物價局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審批的,仍按其規定執行;2005年2月28日後,繼續按《實施辦法》執行。
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綜合評定製度。即根據物業具備的條件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按照申報所對應的分值表打分評定其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建築面積計算收取。
經考評達到101分以上為特級;90至100分為一級;80分至89分為二級;70分至79分為三級;60分至69分為四級;60分以下為等外級。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見附表。
三、別墅、高級公寓(住宅)、廠房、市場、物業改變用途等類別的物業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服務和被服務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物管企業將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主城九區報市物價局,其於區縣、市報當地物價局)。
四、物業在未達到申報的環境綠化、設備設施等條件的,在審批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應下浮30%收費,下浮的30%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維修養護費實行專款專用,按棟建帳,不得挪著它用,並每年向業主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六、由於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如樓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電梯間照明、院牆路燈、小區路燈、草坪燈、小區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備發電機油料)的用水、用電費用未進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應按戶據實分攤後由產權人或使用人繳納。據實分攤的共用數量必須是專表計量或正常情況下總表與各分表的差額。
七、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經物管企業與使用人雙方認定水、電、氣表起止數均未走動的,業主或使用人應交納50%的物業服務費。
八、住宅小區內停車場的物業服務費:對已購買車位產權的,物管企業對其停車場進行公共設備設施維修養護、清掃保潔、車場管理服務的,應對停車位收取物業服務費。普通停車場收費標準30-80元/車位、月;特級停車場收費標準50-100元/車位、月。停車場屬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單列的經營性收費,成本費用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之中。
九、為了明確審批許可權和減少審批環節,物業服務收費只按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確定收費審批主體。收費標準(以住宅為準)在二級以上的由市物價局審批;二級收費標準(不含二級)以下的由區、縣、市物價部門審批。並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由誰審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就由誰審批該小區或大廈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十、價格主管部門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從發生糾紛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服務收費,應及時作出裁定或處理。
十一、關於《實施辦法》附表“普通寫字樓、商場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中“清潔衛生室內外全方位服務”和“清潔衛生只負責業主進戶門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釋:1.“清潔衛生室內外全方位服務”的範圍是指寫字樓、商場室外和樓內的門廳、梯間、公共通道(包括整層樓產權為一個業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衛生間(含整層樓產權為一個業主所有的公共衛生間,不含公寓式寫字樓辦公室內的衛生間)的清掃、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服務。2.“清潔衛生只負責業主進戶門外公共地段”的範圍是指寫字樓、商場室外的清掃、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服務,不包括樓內的門廳、梯間、公共通道、公共衛生間的清掃和保潔服務。
十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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