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

《重慶市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是1995年05月29日頒發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重府發[1995]10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100號
  • 發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
(重府發〔1995〕100號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果樹種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蟲害的傳播蔓延,保證種子苗木的質量,促進果品生產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和《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果樹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果樹種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樹的苗木、砧木、砧木種子、接穗、插條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果樹種苗生產、繁殖、經營以及調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市)縣農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果樹種苗工作農業主管部門設定的果樹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乾果類果樹種苗,仍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果樹種苗繁育推廣體系,逐步實現果樹種苗良種化、良種區域化、質量標準化,淘汰低劣品種,有計畫地建立良種母本園和良種苗圃,提供優質種苗。
政府鼓勵開發果樹種苗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果品生產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果樹管理機構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公布、宣傳本市果品發展和品種布局規劃;不定期提供果樹種苗需求信息及規格質量標準;推薦和推廣優良品種,提供果樹種苗栽培技術服務。
第七條 生產、經營商品果樹種苗實行許可證制度。
生產商品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和生產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
經營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相應的經營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果樹種苗的生產者、經營者,應對生產、經營的果樹種苗質量負責。嚴禁不合格果樹種苗流入市場。
第八條 商品果樹種苗出圃前,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設定的果樹管理機構按質量標準進行規格、質量檢查。並按規定履行檢疫手續,取得《種子攝影師合格證》和《植物檢疫證書》方能出圍。
第九條 選育、收進果樹種苗在本市推廣,必須是經四川省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經營,推廣和進行商業性宣傳。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選育、收進優良品種。
第十條 凡從市外調進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的同意,並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履行檢疫手續。嚴禁從疫區調進果樹種苗。
第十一條 凡無《種子質量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的果樹、種苗,鐵路、公路、水運、郵政、民航等部門不得承運。
第十二條 果樹種苗執法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廉潔奉公,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不得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不得參與果樹種苗營利性經營活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和佩帶《中國種子管理》胸章。
第十三條 果樹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所核發的證件無效。
(一)對不具備生產商品果樹種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果樹種苗簽發《種子質量合格證》的;
(三)不依照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核發《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商品果樹種苗的,由果樹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果樹種苗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或者推廣示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的,由果樹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和推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苗和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從疫區調進果樹種苗的,由植物檢疫機構予以沒收或銷毀,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銷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經營商品果樹種苗未附有《種子質量合格證》或者以次充好,參雜使假的,果樹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扣押其果樹種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沒款由處罰單位負責收繳上交同級財政,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專用收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農牧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果樹種苗管理暫行規定》(重府發〔1986〕101號)《重慶市果樹種苗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重府函〔1987〕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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