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悅來新城低影響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為推進重慶市悅來新城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踐悅來新城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將內澇災害防控、徑流污染控制、雨水資源化利用有機結合,取得多目標的環境生態效益,促進城市建設開發與水文生態的和諧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悅來新城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區內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運行維護,第五章 激勵措施與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影響開發,指在城市開發建設過程中,通過模擬自然條件,源頭利用微型分散式生態處理技術和設施,有效緩解不透水面積增加造成的徑流總量、徑流峰值與徑流污染的增加等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儘可能的維持場地開發前後水文特徵不變的建設模式。包括實施年徑流總量控制、徑流污染控制、雨水資源化利用,控制內澇災害等內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由《悅來新城海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及對應的設計降雨量目標,制定城市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實施策略、原則和重點實施區域。有關專業專項規劃應落實總規要求,研究低影響開發具體措施和指標。悅來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低影響開發中涉及空間布局設施用地等地塊控制指標;要結合自然生態空間格局,劃定城市藍線、城市綠線;試點建立區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確區域排放總量,不得違規超排。
第五條悅來新城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應將低影響開發模式貫穿於項目各個階段。低影響開發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已建成項目要結合小區有機更新,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為突破口,推進區域整體治理,逐步實現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水體不黑臭、熱島有緩解。
第六條兩江新區管委會及相關單位對悅來新城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建設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兩江新區發改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研批覆中應對採取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的投資額度予以審核。
兩江新區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函,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低影響開發建設中涉及空間管控的相關要求。
兩江新區國土主管部門應將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要求納入招拍掛公告,在建設用地劃撥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應將建設項目實施低影響開發模式作為基本內容在補充契約中予以載明。
兩江新區建設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建設施工監管、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將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納入過程管理。
兩江新區財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海綿城市專項資金,用於鼓勵、扶持海綿城市建設、技術研發、產業發展等行為,並列入年度資金計畫。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項目建議書中應有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建設適宜性的相關闡述,結論應明確是否實施低影響開發及其投資概況額度。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項目所在地塊的低影響開發目標、工程性技術措施、非工程性技術措施、風險分析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確定建設項目的低影響開發目標、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類型及相應的投資額度。
第八條項目設計招標時,業主單位應在設計招標檔案中編制滿足悅來新城海綿城市開發建設的低影響開發技術要求。
方案評審時,項目方案報批檔案應編制低影響開發專篇及目標核算表,業主單位應委託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並結合評審專家組審查意見出具低影響開發設計自查結論,報規劃部門備案。
第九條項目初步設計報批檔案應編制低影響開發專篇及目標核算表,業主單位應委託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並結合評審專家組審查意見出具低影響開發設計自查結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目標核算表、專家意見、低影響開發自查結論進行形式性審查,將在初步設計批覆意見中列入審查結論。
第十條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編制低影響開發專篇,滿足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規劃設計的基本要求,並落實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按照國家、地方相關規範和悅來新城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的相關要求對適用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書應明確列出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審查結論,不符合悅來新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變更設計,按規定程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同時審查低影響開發設施變更內容,設計變更不得降低項目的低影響開發設定目標。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的建設要求和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納入建築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在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有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低影響開發效果測評,並將測評報告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未經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效果測評,或者測評達不到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相關要求的,不得享受兩江新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完成項目移交,移交後的項目維護工作由項目對應的職能部門或產權人負責。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專項措施的方案、初設、施工圖等技術審查以及施工驗收,納入主體工程或景觀綠化一併進行,不再另行增加審批程式。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工程投入使用後,低影響開發設施所有人應負責或委託專業管理機構負責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項目、公園綠地等由其對應的職能部門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公共建築的低影響開發設施由其產權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住宅小區的低影響開發設施由其業主自主或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低影響開發設施的檢查和考核制度,監督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日常工作。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兩江新區管委會及其授權單位按程式確定海綿城市技術服務機構,為兩江新區悅來新城海綿城市監測評估提供技術支持。從事海綿城市規劃、設計、監測、維護、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海綿城市技術與維護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研究,定期對規劃實施績效進行評估,提出最佳化建議。

第五章 激勵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兩江新區鼓勵悅來新城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套用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技術,對社會投資採用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的,將給予政策扶持。具體扶持政策由兩江新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低影響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兩江新區監察部門舉報。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有關單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將其違章行業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或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期間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予以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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