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名專名與通名使用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地名專名與通名的使用作如下規範:

一、地名的概念及構成
地名,是歷史和社會的產物,是實用性很強的一種社會文化形態,是“個體地理實體”和“個體地域”的指稱。主要包括:
(一)行政區劃名稱。如省(市、自治區)、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
(二)自然地理與人文地理實體名稱。如山、河、江、海、峽、洞、泉、溪、溝、灘、壩、坎、坡、湖泊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如道路、街(巷)、片區、居民住宅區、社區、集鎮、自然村(寨)名稱。
(四)專(行)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如鐵路、公路、機場、輕軌、橋樑、立交橋、隧道、索道、水庫和各類台、港、站、場、碼頭和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名稱。
(五)構建築物名稱。如大廈、廣場、公寓、酒店、商場及大型公共場所名稱。
地名應由專名+通名兩部分組成。如“渝澳大道”,其中“渝澳”為專名,“大道”為通名。
二、地名專名的使用
(一)地名專名應具有一定的寓意,能充分反映歷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徵。
(二)地名專名套用字規範、含義健康、使用方便,不得使用生僻字和諧音有歧義或容易產生誤解的名詞或詞組作地名專名。
(三)原則上不以中國、中華、中央、環球、世界、國際、宇宙等名詞或企業名稱、註冊商標名稱以及數字作地名專名,確需使用時,應經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專名,禁止使用外國地名及外語作地名專名或命名地名。
(五)以行政區劃名稱作地名專名時,必須經該行政區劃所在地政府同意。
(六)通常情況下,地名專名不得超出4個字。
三、地名通名的使用
(一)地名通名應名符其實,充分反映地名的屬性。
(二)個體地名的構成中,地名通名一般不得重複使用。
(三)道路、街(巷)的地名通名使用範圍為:大道、路、支路、街、巷。其中,以“大道”作為通名的,應當是路面寬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用“支路”作通名時,必須要有與支路專名相同的路為前提,並且支路應與同專名的路相連;以“街”作通名的,必須是具有商業功能的道路。
(四)居民住宅區通名的常用範圍為:花園、小區、苑、城、都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夠反映住宅區屬性的名詞作為通名。其中,以“花園”作通名的,其綠化率應達到40%以上;以“城”作通名的住宅區,必須是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且附設有學校、體育場地、商場、超市、醫院、酒店等設施,功能齊全的大型住宅區。
(五)構(建)築物地名通名的常用範圍為:廣場、大廈、酒店、公寓、大橋、立交、隧道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夠反映構(建)築物屬性的名詞作為通名。其中,以“廣場”作通名的,其使用面積必須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以“大廈”作通名的,應當是本地區較高、較宏偉的單體建築。
(六)以“城”作通名的商業區、產業區或片區,必須是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且附屬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的大型區域。
(七)不得以“省、市、區、州、縣、鄉、鎮、街道”等我國特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作其它地名的通名。
四、附則
(一)為避免社會使用產生混亂,主城九區範圍內,其它區縣本區域範圍內,地名不得同音、同名,地名專名不宜同名。
(二)地名必須經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或登記備案機關登記備案後,方可社會使用。
(三)本規範的解釋權屬重慶市民政局和重慶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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