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重慶市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是重慶市人事局為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制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第三章 考核程式,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第五章 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處理,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及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堅持崗位上定責、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出勤率和勤奮敬業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紀實手冊、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社會評價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平時考核的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可以周、月、季度為周期開展,平時考核的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個季度。
在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會評價機制,開展服務對象評議公務員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應結合實際,分類設定服務對象評議公務員體系,分別或綜合採取服務對象現場評議、組織服務對象暗訪評議和綜合檢查評議,以及服務對象測評等方式進行。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進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條 公務員的考核要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對德、能、勤、績、廉進行細化分解,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標準,提高考核質量。
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應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逐步建立科學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標體系。量化考核指標的考評標準、權重設定、考核等次分值的確定,應根據被考評對象的類別與層次、職務職能不同而有所區別,充分體現不同崗位的差異與特殊性。
第七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八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九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二條 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人事部門安排參加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等在職培訓或專門業務培訓的,當年年度考核原則上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三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實際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
第十四條 市級機關的優秀比例由市人事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的優秀等次人數,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區縣(自治縣)公務員主管部門統籌掌握審批。
第十五條 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並頒發《優秀證書》。未經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確定的結果無效。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六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考核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機關負責人擔任。
考核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機關年度考核具體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寫出的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對本機關公務員不服從考核結果提出的申請進行覆核。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在一定範圍內述職,並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根據主管領導意見、民主測評情況和優秀等次名額,初步確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對直接面向公眾的崗位工作人員,應注重徵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考核單位應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對考核單位的優秀等次比例情況、優秀等次人員結構情況和考核程式等進行審核。對違反考核規定的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成其糾正。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規定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嘉獎、記三等功的,按照獎勵有關規定辦理。
(五)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考核後的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無職可降的,其級別工資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 不確定考核等次及未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不享受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考核情況作為轉正任職、定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從軍隊轉業安置到機關工作的人員,由其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關情況,由原所在部隊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商派出單位確定等次,並將考核結果反饋派出單位。掛職鍛鍊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八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出國(境)探親假超過6個月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不確定等次。
因工致傷的公務員,治療、休養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免予考核,依據其受傷前的工作表現確定等次。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三十條 受黨紀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第三十一條 受政紀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十二條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政紀處分的公務員,按相對較重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應參加年度考核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考核,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考核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地區進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在年度考核結束後,應及時將本單位年度考核結果統計表、考核工作總結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經審查備案後,對合格的,列入考核結果的兌現工作;對不合格的,應令其重新完善。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考核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考核程式和考核紀律,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各區縣(自治縣)、各考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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