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式暫行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式暫行規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務院對傷亡事故等相關條例規定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按照明確責任、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重慶市各類傷亡事故現場處置及調查處理程式作出的暫行規定,其主要包括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傷亡事故現場處置、傷亡事故調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許可權和時限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式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 [2000] 44號 
渝府發 [2000] 44號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修訂的《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式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從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重大事故處理程式的請示的通知》(重府發[1991]287號)同時廢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式暫行規定
(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00年5月31日)
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89]第34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1991]第75號)和《重慶市勞動安全條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2號)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按照明確責任、分級管理的原則,現對我市各類傷亡事故現場處置及調查處理程式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須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4?人的重大事故,發生事故單位須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監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報後,應及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市級相關管理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其以上,傷亡情況不明而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除按前述程式報告外,事故發生所在地政府還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報告。
二、傷亡事故現場處置
(一)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並積極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二)發生一次死亡4?人的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其以上,傷亡情況不明而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積極組織搶救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報告。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和市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監察部門負責人要儘快到達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協助當地政府處理善後工作。發生屬於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範圍內的特別重大事故,包括: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太空飛行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不僅事故發生地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而且市政府市長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長及市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監察部門負責人要儘快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
三、傷亡事故調查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重慶市勞動安全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組織調查。市相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監察部門及檢察、公安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調查。
(二)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其事故所在地相關部門組織調查;發生一次死亡4?人的事故,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授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組織調查,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其中,發生屬於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範圍內的特別重大事故,按照該暫行規定組織專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四、傷亡事故處理結案許可權和時限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案許可權。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重慶市勞動安全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執行。
(二)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案許可權。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其相關管理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4?人的事故,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批覆結案,同時抄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特大事故,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和市歸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書報送市政府。其中,屬於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規定範圍內的特別重大事故和特大火災,依據國家經貿委、監察部《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批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5號),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批覆結案;不屬於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範圍的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批覆結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案程式,仍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批轉市交通安全辦公室《關於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有關問題報告的通知》(渝安委[1988]21號)執行。
(三)傷亡事故處理結案時限。各類事故必須在發生之後90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0日),按以上分級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上報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書,結案批覆機關應在收到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書30日之內(特殊情況可在60日之內)批覆結案。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及其領導,要認真執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積極參加並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努力做好善後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穩定。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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