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於2009年9月30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相關檔案:渝辦發〔2009〕314號
  • 印發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   2009年9月30日
渝辦發〔2009〕314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精神,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進一步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經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是對由於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的有效補充。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臨時救助制度建設,為特殊困難民眾排憂解難。
二、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及標準
(一)救助對象。一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無”人員;三是城鄉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五是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二)救助範圍。一是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二是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三是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四是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範圍。
(三)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臨時性、突發性困難類型分別確定,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四、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鄉鎮(街道)審核、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並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應及時會同村(居)委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等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初步確定救助金額,填寫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印製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並將審批結果通過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資金髮放。臨時救助金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
為及時快捷實施救助,對申請對象所需救助金額在一定額度內、且需求緊急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可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並及時發放救助金。
五、臨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臨時救助基金的籌集。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臨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為:區縣(自治縣)級財政預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市級補助資金;其他資金。
(二)臨時救助基金的管理。臨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臨時救助資金支付計畫,財政部門核撥臨時救助資金至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明細台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經費,認真解決開展臨時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臨時救助制度順利實施。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工作計畫、核定審批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和日常工作的規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及時足額撥付和監督檢查。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二)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科學制定救助標準,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範圍。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放規程,確保臨時救助工作程式既要嚴格規範,有較強的操作性,又要儘可能避免繁瑣複雜,符合“救急救難”的工作特點。要做好臨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強化居民民眾的參與和監督,確保臨時救助政策公開、程式規範、結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取得實效。要認真把握臨時救助的工作特點,正確處理臨時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專項救助制度、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慈善援助的關係,加強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發揮社會救助的綜合效應。積極探索現金、實物和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救助方式,不斷總結和推廣“慈善超市”、“愛心超市”等經驗和做法,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援助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使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題詞:民政 社會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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