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9月12日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4-09-17 
  • 文  號:渝府辦發 〔2014〕 106號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渝府辦發〔2014〕10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國衛體改發〔2013〕54號)和《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35號)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社會辦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考慮,加大對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引導社會辦醫規模化、多層次發展,實現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開放服務領域
(一)擴大設定區域。積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醫療機構。鼓勵在全市範圍內開設三級綜合醫院,二級以上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個體診所等。(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二)發展第三方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學檢驗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積極推進檢驗檢測結果互認。(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三)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允許國(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合理設定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我市設立獨資醫療機構。(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外經貿委)
(四)鼓勵和引導合資合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職工醫院)的改制重組。鼓勵市級醫院與外資或社會力量合資合作舉辦新的醫療、康復、老年病、臨終關懷等特色專科醫療機構。(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
三、落實扶持政策
(五)預留發展空間。科學制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預留足夠發展空間。到2020年,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達到全市醫療機構總床位數的25%左右。(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
(六)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在國家總量控制範圍內,科學制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七)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免予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城鄉建委、市民防辦)
(八)加強用地保障。衛生計生部門編制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時綜合考慮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用地需求;規劃部門將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國土部門將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畫,節約集約安排用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租;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嚴禁擅自改變醫療機構用地土地用途。醫療機構用地轉讓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築規模等規劃條件。醫療機構停辦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築物按原性質、用途評估價值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責任單位: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
(九)放開醫療服務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十)落實醫保支持政策。將符合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及時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範圍。(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十一)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農、支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任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經費補助。(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
(十二)加大學科和人才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等級評審、學科建設、科研申報、臨床教學和培訓資格基地認定、人才引進、職稱評審、學會協會任職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財政局)
(十三)引導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公立醫院的高級職稱醫生到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支持公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醫聯體。(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四、最佳化服務環境
(十四)簡化行政審批。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具備相應資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准,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範以外的歧視性限制條件。(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十五)加強信息公開。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信息,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信息占有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培訓。(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十六)促進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有關社會團體在職責範圍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進行行業和學科指導,加強行業自律和學科研究。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成立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行業協會。(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十七)提升辦醫水平。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範圍,規範執業行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做到服務價格公開、透明、合理。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物價局)
(十八)維護合法權益。嚴禁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亂攤派、亂檢查、亂罰款。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體系,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維護員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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